理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对产生遗产管理人的情况进行严格限制。第1种情况是遗产管理人出现的通常情况,当事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时候就需要有人来管理遗产。第2种情况,没有继承人,就更不会有人来管理遗产,因此需要指定。由此也可以推出,继承人下落不明以及有无继承人不明确的情况也可以请求法院指定。第3、4种情况是虽然有继承人、但是仍然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因为这两种看似有继承人的情况出现了没有实质继承人的结果。丧失继承权的人都是对被继承人以及遗产造成损害的人,因为其继承权的丧失导致了遗产无人继承的局面。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合法利益,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同样导致遗产无人继承需要遗产管理人的结果。第5种情况,主要是为了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只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人才会更好地起到监督作用。外国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81条规定:如果有理由推定继承人的行为方式或财产状况会对遗产债权人从遗产中获得清偿产生危害,经遗产债权人申请,遗产法院可以下达遗产管理命令。
(二)遗产管理人的资格
这个资格决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做遗产管理人,什么样的人不可以。首先,因为遗产管理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所以能够管理遗产的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另外,遗产管理人不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三)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1.管理权。遗产管理人有权对遗产进行管理。
2.遗产取回权。如果某遗产已被某人控制,遗产管理人有权取回该遗产。
3.分割权。多人继承时,遗产管理人有权依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
4.处分权。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保护,但应当以不变更遗产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
5.排除妨害请求权。对任何人所做出的非法损害遗产价值的行为,遗产管理人都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
6.参与诉讼的权利。遗产管理人有权参与与气其管理遗产相关的诉讼活动。
7.合理费用请求权。遗产管理人可以无偿地为他人服务,也有权请求支付因管理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
(四)遗产管理人的义务
遗产管理入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1.善良管理的义务。遗产管理人必须以不损害遗产的行为对遗产进行管理,要注意“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不得作出不按遗嘱分配、提前分配等行为;
2.通知义务。通过合理途径通知各个继承人,对于有困难或者下落不明的应该以公告形式通知,使其知悉自己所享有的继承利益;
3.制作遗产清单义务。遗产清单是确定遗产状况和数量的最佳凭证,也是之后分配遗产的重要依据。制作遗产清单有助于各个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了解遗产情况,并对遗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4.分配遗产的义务。在确定遗产数量、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后,应当及时对遗产进行分配,及时转移所有权并做好各项手续。
5.报告义务。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继承人和法院说明遗产分配工作的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以备后续查询。
6.依法管理和分配遗产的义务。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分配遗产,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遗产管理人资格的丧失
在下列情况下,遗产管理人资格的丧失:
1.遗产管理工作完成;
2.遗产管理人为自然人时,在遗产管理过程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遗产管理人为法人时,在遗产管理过程中丧失法人资格;
3.遗产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隐匿、转移遗产的行为,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确认停止其管理行为的;
4.遗产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不依照法律规定行为的;
在继承中,遗产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能够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完善我国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的大团结和大和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