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当前,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传统的公民诉讼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文章通过公民诉讼代理制度价值理论的分析和制度基础的探讨,尝试提出完善我国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一些设想。以期待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论文关键词]诉讼代理制度 现状 重构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借助他人的帮助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司法保护,由此而产生了诉讼代理制度。在我国,律师代理与公民诉讼代理共同构成诉讼代理制度。相对于律师代理,公民诉讼代理是指在司法诉讼程序中,非律师的普通公民受诉讼当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代为当事人处理部分或全部诉讼事务,并将法律效果归于当事人的一种活动。
一、我国公民诉讼代理制度存在的原因
我国现有的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立法回应司法现实的结果。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源于法律所固有历史继承性。进入近代以前,公民诉讼代理就在我国存在已久。再加上苏联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有在根据地通过颁布规范性文件的做法确认了公民诉讼代理。(二)深受特定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的结果。社会主义制度被确认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热情极为高涨,不少人认为,公民参与的事务越多,民主化的程度就越高,因此,公民参与诉讼代理也成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三)是实行计划经济以及采用职权主义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来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前期,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政治、生活关系都较为明确和简单,诉讼案件的涉及的领域十分狭窄,因此对法律实践人员的专业化的要求并不高。同时,我国采取的诉讼模式是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强调法院在诉讼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公民作为代理人是基本能够适应当时诉讼的要求。(四)是对律师代理制度的重要补充。在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众多的律师成为“右派”,刚刚起步的律师制度也随即夭折。直到1979年,律师制度才恢复重建,律师的数量极为有限,普遍素质也不高。另外,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十分落后,当事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一方面,社会法律关系呈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对公民诉讼代理进行了确认,但是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缺少制度化的具体措施配套,相应的管理也没有到位,使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诉讼代理问题屡禁不止。由此也就无可避免地导致以下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一)整体素质不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现代法律关系具有高度复杂性,诉讼的进行需要相应的技巧与专业知识,而公民诉讼代理人常常不能正确把握实体法律关系和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败诉方并不一定是在实体上没有理由,败诉原因就是因为不合格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尽到职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非但不能通过诉讼实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初衷,而且还要背上因败诉产生本不应该有的包袱。
(二)挑词架讼,增加讼累
“职业公民代理人”主要将缺乏法律知识的个人作为代理对象,常常不考虑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获取“代理费”竭力鼓动他人进行诉讼,并且游说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无视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混淆视听、故意拖延诉讼等,扰乱了诉讼程序,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干扰了法院的审判进程。
(三)加剧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程度
虽然司法部曾出台“不得以公民诉讼代理形式向社会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的规定,[2]但该规定缺乏落实措施。公民诉讼代理的有偿法律服务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严格准入的制度,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混乱:由于无法对公民诉讼代理人征收任何管理费用和税费,出现了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按本行业收费标准收费而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情况,一些公民诉讼代理人素质低下,胡乱收费,许多人无法区别公民诉讼代理和律师代理,便直接将这些行为扣在律师头上,为律师形象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四)阻碍司法改革进程
专业化的审判人员与代理人对于推进司法改革是两者不可缺一得。但是,因公民诉讼代理人法律知识不足和业务水平低下将不能够应对法院审判案件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历史潮流。
公民诉讼代理产生的种种问题,既包含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的冲突,还包含了法律专门化与法律平民化的冲突,更包含了民主权利扩张与个体利益保障的冲突。矛盾的多样化决定了公民诉讼代理问题的复杂性。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职业化代理是必然的趋势,但是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公民诉讼代理尚有存在的价值。因此,笔者认为,采取限制赞同论更加符合我们的现实状况。
当然,我们依然要清醒地看到,由于代理门槛的过低以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缺位等原因已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允许公民诉讼代理存在的同时,应当对这一制度进行科学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