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新保险法的法律适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保险标的转让的理解及法律适用
  1.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规定
  旧《保险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新《保险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本文所引案例属于保险标的转让适用法律的范畴
  本文所引案例中的肇事车辆转让后,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保险公司和申请办理保险批改要求,从而引发赵某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的争议。所以,本文所引案例属于保险标的转让适用法律的范畴。

  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第三条的正确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第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经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该条解释正确的理解应分解为如下几点:
  第一,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
  第二,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关于保险事故的规定。
  第三,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理赔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理赔的规定。
  第四,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代位求偿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中关于代位求偿的规定。
  第五,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除上述四种行为的其他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中关于其他行为或事件的规定。
  那么,本文所引案例应对应适用上述哪种情形呢?
  由于本文所引案例中赵某某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故不存在所谓的因理赔引发争议的情形。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转让后未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是否对转让后的保险标的发生的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由于肇事车涉及的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且保险标的转让也发生在保险法施行前,所以该案理应适用旧的《保险法》来处理。
  本文所引案例仅是个案,严格依法处理的结果也显而易见。但假如该案中赵某某具有了理赔请求权,也提交了相关材料,即进入理赔阶段(该申请理赔的行为发生在新《保险法》施行后),保险公司却按照旧法或保险条款长期处于核赔阶段,最终仍引用旧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条款拒绝赔付。此种情形下,赵某某的起诉又应当如何适用新、旧保险法呢?
  首先,尽管该案进入了理赔程序,理赔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后,但由于不是关于理赔发生的争议,而是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发生的争议,而保险标的转让又发生在新法施行前,所以仍应适用旧法。其次,现实生活中,保险理赔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初提交材料的时间和最后交齐材料的时间往往有较长的间距,也许保险理赔恰恰跨越了新、旧法施行的时间,如果仅因保险理赔开始或结束的时间来确定新、旧《保险法》适用的话,那么对于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均在新法施行前引发的争议,探讨如何适用法律就没有了意义。因为保险标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都有可能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而理赔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同时拒赔又都发生在理赔阶段,也只有在这个阶段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会因保险公司的拒赔而提起诉讼,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保险标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当时是不会引发争议的。也就是说,虽然保险标的转让和事故发生都在新法施行前,但保险理赔发生在新法施行后,法院都以理赔发生在新法施行后为由适用新法,但引用新法中的条款,却不是关于理赔的条款,而是保险标的转让或事故发生的相关条款。如果人民法院这样操作的话,无疑会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第三条的规定失去应有的意义,而且显出了法律推理的不严密和法律逻辑的混乱,最终也会造成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第三条的立法目的应是考虑到保险合同是一系列行为的集合体,在每个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行为或事件发生后,如果就该行为或事件发生争议(即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之间因该行为或事件产生的权益纠纷)时,应当依各个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新、旧法的适用,从而确定各个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简单考虑理赔发生的时间或争议发生的时间在新法施行后,就当然认为争议应当适用新法,而不区分争议的具体实质内容,比如:是保险标的转让还是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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