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律论证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法律事实裁判者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以前,假定其无罪的法律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在案件终结时,如果法律事实裁判者不能作出有罪认定,则推定无罪。从逻辑认知基础上来说,如果不能认定有罪,则事实上仍有无罪和有罪两种可能性。但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认定有罪,就要推定其无罪,这一推论过程具有非单调的逻辑特征。文章将从法律论证的视角下,从证明责任和缺省推理两方面剖析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以期为法官裁判提供正当化的逻辑依据,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并推进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论文关键词]无罪推定 法律论证 证明责任 缺省推理

  一、引言

  前苏联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定罪通论》一书中说:“逻辑学对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会像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
  在刑事案件的法律论证中,基于过去发生的某些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行为人是否触犯了刑法,是否被证实有“犯罪意图”将是论证所围绕的中心。由于刑事案件论证倾向于对人类过去行为的精神方面进行解释和理解,所以主张很难超越所有的合理怀疑而得到证明,所以刑法必须设定现实但公平的切实可行的证明条件。由此引出了如下推论规则:每个人都被假定想得到其行为的自然结果。
  而该种法律论证形式运用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则表现为:刑事案件中,所争议的行为已经没有任何物证和书证,也不存在知晓真相的证人,被告方拒不认罪,也没有任何证据能与原告方所陈述的案情相印证,然而,法院也必须基于某种方式形成判决。由此,便引出了众所周知的“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成为了最早提出无罪推定的理论奠基人,他在著作中写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在我国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明文写道“无罪推定”,但第12条被普遍认为是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笔者认为,在判决阶段,当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排除被告方犯罪的可能性时,法院自然应当宣告他无罪;但在定罪证据不足,同时又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解除被告方的犯罪嫌疑时,法院也应当在法律上宣告他无罪。在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时,必须遵从“充足理由”的要求,必须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使自己的结论在最大限度上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吻合,才能建立结论;而作出无罪判决时,结论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符,也可能不尽一致,甚至可能完全相反,但因为达不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只能依据无罪推定原则,论证为无罪。因此,在法律上被宣告无罪的人在实际上不一定全都是无罪的人。其中,有的被宣判无罪的人是真正没有实施过任何犯罪行为的人,但也存在有的人可能确实实施过某种犯罪行为,只不过由于定罪证据不足而判决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了审判机关据以作出无罪判决的依据,那么无罪推定原则是否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呢?笔者将在下文中对此原则作出相关论证。

  三、以证明责任为基础,论证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性

  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有学者称之为“举证责任”。然而,“举证责任”的提法可能会给人以错觉:即负有责任的一方必须给出“新的证据”。其实,在诉讼博弈中并不必然如此。实际上,在诉讼论证博弈中,控方或辩方都可以利用驳斥对方所列出的证据来证明己方的主张,而且这种证明方法常常是诉讼博弈中最有效的、最具说服力的论证手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使用“证明责任”比使用“举证责任”要更为恰当些。
  证明责任的哲学基础是:法官是普通的人而不是全知万能的神,如果非要追求客观事实的话,法官只能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发现法律事实,并推定其为客观事实。
  从哲学的角度分析,证明责任所指向的是证明某一事件可以被接受为真或者可以合理相信的程度或层次。这条规则的最极端的情形是:面对观点A和B,人们之所以选择A而不选择B,是因为B不能被证明。在常规论证模式中,我们把这种情形称为诉诸无知的逻辑谬误。但是,正如非形式逻辑学家沃尔顿所说:诉诸无知论证并不必然是差的论证模式,有时它却是一种很好的、合理的论证模式。诉诸无知论证,作为一种合法的论证型式,常用于在缺乏否定它的证据的情况下,允许得出关于一个假说的肯定性结论,它允许一个论证者基于证据的缺乏为基础得出一个结论,如果他们已经尽了力,如此的证据不存在,即论证型式(scheme)赋予使用者一个辩证义务,他必须完成正确使用该论证型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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