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1)禁止用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骗取有利于自己诉讼的地位。是指当事人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方式或者手段使自己处于比较有利的诉讼地位。例如,利用不正当的方式获得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方式所获取的有利的诉讼地位,将视为无效。在今年民诉的修改中,对恶意诉讼作了以下规定:关于恶意诉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在诉讼当事人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拖延诉讼,或者阻挠诉讼的进行。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制止。例如证据突袭,即“一审不举二审举、二审不举再审举”,意图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诉讼被动,轻则增加时间,重则有理也会败诉。这种典型的不诚信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针对这种行为,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对举证时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的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3)履行真实义务,禁止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真实判断。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真实陈述,不得有所隐瞒和虚构。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不仅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侵犯,还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蔑视。对此应当予以一定的法律责任,可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法院对当事人所做的虚假陈述认定的话,必然会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2.法院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禁止突袭性裁判。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尊重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充分攻击和防御机会,以防止裁判给当事人造成突袭。突袭性裁判将剥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预测的可能性,不能使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机会,严重损害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应保障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在民事诉讼中不过多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二,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为当事人创造平等的诉讼条件。实事求是,一视同仁,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三,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时,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作出决定。不能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或者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排除。
3.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我国法律对这些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也有一些要求。如: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不得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作出虚假鉴定等等。这些要求都间接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二)完善和强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公开审判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授权性规范是对当事人自主权和自治权的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对当事人自主权、自治权的限制,属于义务性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为了确保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必须同时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道德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违反该原则的法律责任。首先,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滥用诉权、反诉权以及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给他人或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他人或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在《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增加第112条和第113条,关于当事人之间恶意诉讼以及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制裁的规定;最后,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诚信行为,一方面应将其作为启动再审的法定理由,以彰显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程序性规定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官法》和其他规定对法官的惩戒措施加以控制和预防。
四、结语
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官判案同样根据的是事实依据。在民事诉讼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判明事实的依据主要来自当事人。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当事人基于恶意目的,故意弄虚作假,混淆事实,故意做虚假陈述,以延迟诉讼。因此,我国诉讼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学说,制定出符合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需要,更是当今社会的需要,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都不能滥用权利,借以损害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不仅可以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而且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