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途径
(一)物业公司的事前防范
高空抛物对物业公司来讲是无法预见、无法直接制止的。立法上尚无相关的规定,一般不应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但是物业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含有公共秩序维护费,在目前的立法和现实条件下,物业管理公司对高空抛物的防范是应该的。其实物业公司要做好防范工作也并非难事,只要物业公司对此有足够的重视。例如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标语,开展小区安全宣讲活动,分发学习手册,使住户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及责任承担的严重性,能够配合公安部门,将小区的安全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大安全保障设施的投入,对小区居民楼进行24小时监控,规范对小区的管理,做好相关的工作记录,比如安全巡查记录、小区出入口登记等。这样一旦发生案件,不仅有利于案件的侦破,也有利于证明自身尽到了职责。此外,在对居民楼进行监控时,可以学习香港的夜间红外线监控技术,监控工作不应侵犯住户隐私,只需通过录像及时确定抛掷物来源即可。
(二)公安机关的事后介入
笔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快立案,因为我们无法判断行为人是否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如果是这样的话,行为人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更逃不脱刑法的严惩。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以难以破案、不能确定行为人为由,将案件推向法院,由受害人自己打官司,希望法院帮忙找到行为人,这点是很不合理的。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各司其职,其实案件并不复杂,被锁定的目标也相对较小,通常只是一栋楼或两栋楼的居民,我们可以通过对抛掷物进行指纹分析,受力分析,动量守恒等因素确定抛掷物的来源,只要认真调查分析,多进行对四周居民的访问,找寻线索,要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并不见得有多困难。只要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确定侵权人,这类案件就会简单许多,能更好地安抚受害人情绪,有利于社会和谐。
(三)商业保险的事后救济
有学者提议,高空抛物案件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分化责任。学者王泽鉴先生说过,侵权法不是万能的,危害事故层出不穷,造成的各种损害,并非所有的危害事故皆可构成“侵权行为”而归于某人负责。如果找不到具体责任人,我们通过其他途径例如商业保险来解决责任分担问题。但是另一个问题是,保险由哪一方购买的问题。有学者建议由受害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由是如果由业主群体投保,从逻辑上讲仍然是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视为业主群体的责任,只不过是将责任风险通过保险的形式加以分散,而受害人投保显得较为妥当。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降低保险资费等措施鼓励社会公民投保。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待商榷,由受害人自己投保而不提到加害人的任何责任,未免有让受害人自认倒霉之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使行为人补偿受害人,这样让受害人自己埋单的做法于情于法都说不通。在笔者自己看来保险应由建筑物使用者和物业公司联合购买,首先通过购买保险对建筑物居民进行了宣传教育,是他们认识到向楼下抛物的后果是很严重的,购买保险对其有警示自律的作用。二是物业公司的业务属性与盈利性要求其承担起保护小区安全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也确实有加强管理、加强巡逻、利用监控设备对公共部分进行监控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这部分义务没有尽到,它就要为此承担责任,购买保险,也是物业公司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