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背景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构建起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对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提升公信力和社会形象至关重要。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 内部监督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内部监督则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是源头治腐,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而对自侦工作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背景下,必须坚持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对自侦工作构建起一套部门各负其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点面结合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修正案对侦查工作和内部监督带来的影响
1.“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发展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将改变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方向和主线。
2.辩护权的扩展和律师行使辩护权“三难”问题的破解以及审判程序的完善,将打破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原有的系统内“相互配合”机制,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更多时候将以监督者身份面对自侦工作。
3.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和不能自证其罪原则的确定,建立完善刑事证据体系,既为侦查工作明确了取证方向和取证要求,也增强了侦辩双方的对抗性,同时也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审查标准。
4.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完善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强大支撑,有力提升了侦查能力;但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笼统、操作性的缺乏,以及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和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明确,既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必要性和法定性,也进一步扩展了内部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应建立健全一个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及时、监督全面、监督到位、监督有效。
(一)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监督主线
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也必须适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务必将其作为监督的主线和重要内容,成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推动案件管理系统的全面流程管理
要推行网络化办案,实现对自侦案件侦办工作全过程进行流程监督和网上动态监督。一是案件管理系统。通过新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利用管理软体,通过控申、侦查、侦监、公诉、技术、监所等部门的信息录入,实现了对自侦案件从交办线索到初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全流程管理;二是侦查指挥系统。通过该系统,由各级侦查部门填报每个案件各诉讼环节信息,实现对自侦案件的全流程管理。案件管理系统应侧重于对办案效率的监督,侦查指挥系统则侧重于对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监督。
(三)实现对案件关键环节的重点监控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监督重点是初查、侦查、和证据审查三个环节:
1.对案件初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对重要节点采取填报工作表格的方式,实现对初查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内部监督。
一是线索的管理。主要监督是否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情形。对举报、移送的案件线索,可由侦查指挥中心通过下级院填报《案件线索登记表》、《案件线索备案表》,整合案件线索信息,以定期跟踪分析线索办理情况的方式进行监督,或以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来推动线索的查办;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可要求办案人员填报《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信息登记表》、《办结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汇报表》,通过院局领导的及时审批来依法进行督促查办。
二是案件信息的收集。要求侦查人员对每一起案件每一名涉案人员认真填报《职务犯罪信息情报表》,就涉案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工作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性格及爱好等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并由院局领导进行签字审核,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利于掌握侦查方向和寻找案件突破口,也为监督初查工作提供书面资料。
三是执法风险的评估。主要是由纪检监督部门通过核查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制订的办案安全预案和填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表》、《执法办案风险处置表》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采取的初查方式。应由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通过文书审查和来访处理对初查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非经批准不接触初查对象和不准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是形成的初查结果。由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形成的举报线索初查终结意见进行评判,重点审查自侦部门是否将举报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查清,是否存在漏罪等情形;审查结果向院领导汇报并反馈自侦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