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趋势分析报告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能源矿产资源具有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密切,再加上受特殊政治体制和固有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能源矿产行业采取了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模式。垄断不仅意味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庞大的产业规模,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产业的高度保护、产业地位的过度膨胀和企业内部权力的过分集中,这些都成为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多发、频发的诱因。文章结合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该领域内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预防该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提出可行性建议。

  [论文关键词]能源矿产 职务犯罪 发案原因 预防措施

  一、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数量呈现下降趋势
  随着我国国有垄断企业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国资委、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于国有垄断企业监督力度的加强,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数量近几年来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下降幅度最大的年份为2009年和2010年。北京市检察机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该领域内立案人数为13人,比2008年下降了56.7%;2010年该领域内立案人数为1人,比2009年下降了92.3%,比2008年下降了96.7%。领域内立案人数的下降一方面说明了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能源矿产领域内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有必要对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工作方法和机制进行提高和创新,适应新的行业发展环境,发现更多的职务犯罪线索。
  (二)电力、煤炭、石化、冶金是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
  电力、煤炭、石化、冶金四个行业是能源矿产领域的重头行业,同时也是职务犯罪行为高发行业。2008年上述四个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0.0%、30.0%、23.3%、33.3%,合计占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86.7%;2009年上述四个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46.2%、7.7%、7.7%、15.4%,合计占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76.9%;2010年上述四个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0.0%、0.0%、0.0%、100%,合计占能源矿产领域内的职务犯罪行为总数的100%。
  (三)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区域集中于新生城区及近郊区县
  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发现近年来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等传统意义上的老城区内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数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到13%之间,所占比例并不大;而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等新生城区和门头沟区、房山区等近郊区县则是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区域,且发案率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2006年石景山区内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涉案人数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4.5%,2007年为18.8%,2008年为47.8%,2009年为28.6%,2010年为25.0%。2006年房山区内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涉案人数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28.65%,2007年为26.3%,2008年为16.7%,2009年为9.1%。
  (四)单位“一把手”、岗位主管仍然构成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但是普通岗位职工职务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
  数据显示,构成能源矿产领域内职务犯罪主体的主要人群仍然是单位“一把手”和具有某项实权的岗位主管,2006年“一把手”和岗位主管岗位涉案人数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涉案人数的56.0%,2007年占37.9%,2008年占26.6%,2009年占38.5%。单位“一把手”和岗位主管一直是我们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人群,但是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近年来能源矿产企业内就职于普通工作岗位的职工职务犯罪的数量呈现出了明显的上升趋势,2006年普通岗位职工涉案人数占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涉案人数的12.0%,2007年占27.6%,2008年占63.3%,2009年占30.8%。例如,2006年至2008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朱久林在担任首钢总公司质检总站煤焦检验站取制样员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对大同华昊实业有限公司及鞍山冠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应的煤炭进行检验时弄虚作假降低含水量,获得赃款10900元。
  (五)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为接受回扣、手续费以及隐匿、扣留公共财物
  通过查阅能源矿产领域内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资料,我们发现该领域内的职务犯罪主体有40.9%采取如下两种犯罪手段: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入账;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犯罪手段集中体现出了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财产型犯罪的特点,同时也提示我们能源矿产企业在财务管理、权力监管方面存在着制度漏洞。

  二、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行政垄断地位为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温床
  国家对于能源矿产企业过分的保护和溺爱使得能源矿产企业缺乏必要的竞争压力,即使是企业亏损了也自然由国家来救济和补偿。如此一来,经营者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与企业整体效益的提升就很难实现实质上的统一,经营者肩上的担子轻了手中的权力却并没有减少,这就为经营者恣意使用手中的权力提供了温床,当遇到权力寻租的邀约时,经营者就有可能置企业利益于不顾,恣意的出租手中的权力。
  (二)必要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大大降低了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
  国家对于能源矿产企业监管的主要设想是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管,但是目前来说国家对于能源矿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不尽如人意:国资委在能源矿产企业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并没有明确,国资委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关系也没有明确;能源矿产企业与原直属部门的关系,以及和国资委的关系更是没有明确;能源矿产企业绩效考核机制更是处于探索阶段,并且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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