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趋势分析报告(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能源矿产领域监督管理机制的缺失大大降低了该领域内职务犯罪的成本,具体分析为: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督部门同被监管企业之间关系的不明朗导致在能源矿产企业监管问题上要么多家单位相互推诿,要么多家单位相互争夺,这就明显降低了监管的力度、及时性和针对性,为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并避免了行为人在进行职务犯罪行为时为躲避监管所付出的成本。比如伪造文件蒙骗监管部门的成本,又比如向监管人员行贿的成本;绩效考核机制的不健全增强了企业经营者管理经营过程中的恣意性和随行性,避免了他们对于职务犯罪行为为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担心,并大大降低了职务犯罪行为被上级监管部门发现的几率。犯罪成本的一再降低使得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成本同收益之差进一步拉大,低成本、高收益、低风险成为能源矿产企业干部职工选择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必要的竞争提高了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几率
  伴随着现代工业的高速发展,能源矿产资源的产购销矛盾呈现激化的态势。能源矿产领域是标准的卖方市场,无论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还是日常的生活都需要购买能源矿产产品,只要你需要对于能源矿产进行消费或是需要从事与能源矿产相关的经营活动,那么你就只能够与这少数几个垄断企业打交道,除此之外别无选择。能源矿产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地位,产品卖多少价钱、采购那家企业的原材料全部由能源矿产企业自行决定。能源矿产企业的“一把手”和其他具有实权的负责人手中权力之大是其他非垄断企业所不能够比拟的,他们自然也就成为权力寻租的重点公关对象,此时一旦防线松动,职务犯罪案件就会发生。

  三、能源矿产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削弱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
  利用现有的能源矿产企业,在这些企业之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使得市场的主导性权力在卖方和买方之间进行更加合理的分配。同时,国家也应当更加明确在能源矿产行业运行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避免对于能源矿产企业的过分保护,真正实现企业的自负盈亏。行业垄断地位的削弱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可以增大能源矿产企业经营者竞争压力,从而使他们在遇到权力寻租的诱惑时因为担心影响企业的业绩而放弃职务犯罪行为。
  (二)杜绝恣意经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国资委应当明确政府监管代表者的身份,加强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确保能源矿产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使得能源矿产企业经营者的重大决策、经营状况处于有效监督之下。加快企业绩效考核机制的构建速度,使得能源矿产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收益同企业效益相挂钩,并对于企业效益非正常化减少及时进行检查和分析,使得出资人追求资产保值增值最大化与经营者追求经营效益最大化取得实质意义上的结合。
  (三)出资人参与经营,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
  能源矿产企业一般生产规模很大、业务种类也较多,监管部门受到行政资源有限、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限制,很难独立实现对能源矿产企业的有效监督,已经在部分国有企业中试行的外派监事会制度可以很好地弥补监管部门在监管上的盲区和薄弱环节。外派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外派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通过查账等方式对能源矿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经营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外派监事会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对企业的情况具备更加直观和具体的认识,了解企业内职务犯罪行为的易发环节、易发人群和预防形势,能够实现对于能源矿产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针对性预防。
  (四)科学设计工作流程,避免普通岗位职工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能源矿产企业应当对每个岗位的工作流程进行严格而科学的设计,避免权力向单个人手中集中,对于原材料的采购、财务核算等职务犯罪的多发、易发环节,应当适当增加检查程序和审计程序,使得普通岗位职工权力在其他员工的监督之下行使。
  (五)加强法制教育力度,为能源矿产领域职工敲响警钟
  能源矿产企业作为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有必要同检察机关、司法局等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络和合作机制,共同面向干部职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意识、讲解刑事案例,使得广大干部职工了解职务犯罪行为对于国家、对于企业、对于家庭、对于个人的严重危害,珍惜得之不易的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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