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形式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规定:“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从我国的地方立法的实践来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形式目前存在着以下几种:全民讨论、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立法听证会、网络参与、列席立法会议等、内部征求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专家咨询、公共论坛、群众来电来函、民意调查等等。在上述参与方式中,法定方式只有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四种,其他则是实践中采用的非法定方式。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地方立法机关和社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立法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立法机关凭借其权力掌握着庞大的社会资源,与之对应的公众在获取信息方面显然无法与之抗衡。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一部正式的法律对地方立法甚至立法的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而立法机关对立法信息的公开具有完全自由处置权,公众处于被动的地位。
  第二,立法机关主导型过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中,公众能否参与立法、在哪个阶段参与、参与的具体形式和范围如何,不能完全由公众自主决定。
  第三,公众参与途径有限,程度不够、效果也不甚理想。立法听证是我国现阶段直接民主的新发展,但现实中存在着“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而座谈会、论证会等毕竟有限,公众难以广泛参与。利用网络来征询意见,又会遇到上网主体的普遍性以及代表性、真实性等问题。其次,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也不够,通常也局限于极少部分的立法领域以及立法的某一过程。另外,公众参与的效果也不太理想。
  第四,公众参与呈现无序状态,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在我国,一方面,公众想参与立法而不知如何参与,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没能引导好公众的参与,尤其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规定的缺失或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活动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我国立法现实中,各种公众参与的方式只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基本未制度化,或者仅是零碎非正式的规定。

  四、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构建之完善

  (一)国外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概述
  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已比较成熟,也建立起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总的来说,主要体现出如下显著特点:
  1.公众参与程序法定化,可操作性强。各国普遍采取成文法的形式详细规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序和方式。以地方行政立法为例,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美国、日本都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公众参与制度。这种做法既有利于公民参与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地方立法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2.参与方式的多样化。以美国为代表,各国都为公民设计了参与行政立法的多种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在地方立法中,一般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而在地方行政立法中,参与方式则更加丰富。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民参与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效率,有利于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3.重视公众参与的主动性,提高公众参与的便利性。美国的公众创制立法权和日本的公众评议制度和咨询程序,使得公众可以主动参加地方立法,而不是由立法机关选择而被动参与。同时在美国,网络平台也最大限度提高了公众参与的效率和便利。这既可以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性,还能有效减少所制定的法规在将来实施过程中的阻力。
  4.建立了公众参与机制的配套制度。如美国《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中的政府法》规定了地方立法信息公开制度,使得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同时,立法助理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公众提案权的实现。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出路
  我国当前公众参与立法,主要还是立法者主导,而非制度主导。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总的思路是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由立法机关主导型转向制度主导型,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1.完善地方立法的信息公开制度
  公众有效参与地方立法的基本条件和前提——公开立法信息。然而立法者与公众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要坚持公开立法,建立起地方立法机关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过程中有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公开原则。
  2. 完善立法程序,建立多渠道公众参与途径
  (1)强化地方立法的听证制度:更加明确听证制度的适用规则等,并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立法听证制度,使听证形式多样化。在听证过程中要注意对听证陈述人意见的采纳,增强听证的实效性。
  (2)完善专家参与地方立法制度[9],专家立法制度是一种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立法决策合理化、公正化、科学化的制度。我国的立法机关也实行了专家参与制度。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在地方立法程序规则中对专家参与立法制度作出切合专家参与立法制度操作性强的规定;专家的选任邀请以公开、透明、民主的方式进行;建立健全专家意见反馈机制等等。通过严谨的程序规定,使专家参与立法制度变得名副其实,既防止出现把专家参与变成摆设的倾向,又防止出现专家专断的现象。
  3.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激励和反馈机制
  地方立法机关要以制度的形式激励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献计献策。同时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尊重公众对立法规划与计划、立法项目草案、立法协调结论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采纳与否,都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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