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市场经济下的消费者行政保护(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强化消费者行政保护之建议

  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行政预防,即通过主动干预市场,尽量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行为的发生;二是行政救济,即通过行政干预对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实施救济。
  立足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借鉴国外消费者行政保护之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强化消费者行政保护:
  (一)行政预防方面
  1.各监管机构应明确分工,落实具体监管职责和问责制度
  我国现行的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很多,因各部门分工不明确,造成相互推诿,多部门多层次监管变成了谁都不管的消极执法状态。这点在“瘦肉精”事件中得到了充分暴露,含有瘦肉精的猪肉为何能在市场上广泛流通,多部门多层次监管,缘何层层失控?分工不明,相互推诿,监管职责不落实,对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不到位,最终受害的是广大消费者。因此,明确分工,落实监管职责,追究监管失职责任,是确保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正常运行的第一要务。只有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才能避免相互推诿,改变监管薄弱的现状;只有严格问责制度,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利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才能防止其消极不作为,以及对监管职责的敷衍与轻忽,敦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2.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作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协调各部门工作
  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司。2001年,国家工商局升格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主要职能是:研究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该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应赋予其协调消费市场监管工作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由于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构,一方面各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相互推诿时,无人从中协调,从而大大削弱了监管力度与监管效率;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机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浓厚,明知问题存在却得过且过,敷衍了事。例如,“瘦肉精”事件中,河南某涉案地官员就曾抱怨记者发现“瘦肉精”问题为什么不私下向地方政府反映,而在媒体曝光?这位官员的“私下”十分耐人寻味。在类似问题上,某些官员怕麻烦,怕担责任,总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监管松懈,经营者罔顾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行业中俨然成为常态。因此,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独立调查重大消费者权益侵害事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追查事件真相,明确责任,十分必要。
  (二)行政救济方面
  1.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治乱世,用重典。当下消费市场乱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执法力度不够,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处罚较轻,违法成本低,是主要原因之一。以虚假广告为例,从省级到各市县电视台,电视购物节目十分普遍,但是其中一些存在严重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广告却堂而皇之地在多个电视台长期循环播出,有些被地方媒体曝光之后停播的虚假产品广告在其他省市电视台依然如火如荼地播出,导致受害消费者人数不断上升,而维权却十分困难。发布产品广告的媒体本应承担审查之责,但在广告费的巨大利益驱动下,听之任之,以至于虚假广告大行其道。对于这些电视台来说,即使被查处,也就是罚款了事,并且其数额与动辄上百万的广告费相比,不值一提,因此,形成了罚款认缴,虚假广告继续播的恶性循环。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长此以往,如何能维护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严惩消费市场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代价,才是遏制经营者无视法律底线,大肆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途径。
  2.简化行政申诉程序,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
  行政机关对消费者的保护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花费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经济成本,这对于一些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来说得不偿失,消费者往往在权衡自己的利益得失后,选择放弃维权,如此变相纵容了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因此,简化行政申诉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分必要。
  3.设立消费争议行政裁决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力,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并且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能。因此,建立一套专门解决小额消费争议的裁判制度,设立消费争议行政裁决庭十分必要。如此,有利于快速便捷的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减轻法院负担,提高维权效率。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扭转当下消费市场的无序与混乱状态,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市场,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推进消费者行政,完善消费市场行政监管体系,依赖于各职能部门积极行动,分工合作,严格执法,以期还消费者一片清明有序的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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