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缺失之因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市民社会是一个享有高度自由自治、免受官方肆意侵害的消极领域,同时也应当是一个对官方活动有着一定影响力、并与之适度抗争的积极领域。近代中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并未产生市民社会。中国传统文化、制度上的缺失、社会的不稳定是其背后的原因。近代中国未能产生市民社会的原因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对于现代化进程中建设“国家-社会”良性互动关系也是一种参照。

  [论文关键词]近代中国 市民社会 文化 制度

  中华帝国是否存在过市民社会?中国近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如何?社会背后的深层缘由为何?这些都是近年来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制度与思想两方面来探讨中国近代的“国家-社会”图景。

  一、市民社会概念之界定

  市民社会的概念从古到今并无统一的内涵和外延。在洛克那里,与自然状态对立;在黑格尔那里,与政治国家抗衡;在哈贝马斯那里,与经济领域分离;在基恩那里,又与经济领域一体。据考证,迄今为止,市民社会的概念多达百余种。因此,对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它是我们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和分析的工具。
  在今天,几乎达成一致意见的是NGO、NFO是市民社会最为重要的微观活动主体。它们的作用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一个沟通点。因此,笔者非常同意邓正来先生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在此定义下,市民社会应该是一个享有高度自由自治、免受官方肆意侵害的消极领域,同时也应当是一个对官方活动有着一定影响力、并与之适度抗争的积极领域。因此,它不是无政府的桃花源,也不是推翻国家的暴力机器,“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乃是二者之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
  这里,仍有几点需要阐释。首先,市民社会中并不包含纯粹以政治目标的结社。有些学者把孙中山领导的兴中会以及大大小小的立宪派组织视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发达的标志。但是这种说法并不确切,从上述定义可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纵使不是十分明显,但也不能混同。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制衡重在影响,而非直接以政治作为目标。否则就混淆了市民社会与党派、政党的区别。
  其次,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应当是良性互动关系。从黑格尔以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产生了分离,有些学者就将两者的关系简化为明显的或潜在的暴力对抗的形式。但是这样截然对立并不符合当今市民社会理论的现状。NGO、NFO与国家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利益的博弈,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的过程。它们之间不是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更不是暴力角逐的战场。
  最后,由于市民社会是西方舶来的话语,它产生和发展的根源均在西方,用它来作为研究的起点和分析工具或许会带来不可避免的话语霸权,“强烈暗含了对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预设”。但是本文的目的仅在于用市民社会的定义对近代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进行“描述”,如需建构中国式的市民社会,必然要进行中国式的转化,但是不变的应当是对于市民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的追求。

  二、中国近代没有出现市民社会的缘由

  (一)文化层面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形成了独特的中国传统文化,在鸦片战争之前几乎没有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蒙人、满人等顺从了中国传统文化)。这与西方文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梁漱溟认为西方的文化方向是“向前要求”的,中国文化是“以意欲自为调和、持中为其根本精神”。中国人讲求和谐,西方人喜好竞争。因此,西方有着很长时期的“国家-社会”的对立历史。而中国人有着安分守己的行为模式,这样自然无法形成对于政治国家的抗衡。“传统遂成为绝对无比的权威,社会就在传统的连续绵延之下,维持此种秩序的稳定。”
  这种维护传统秩序的文化在事实上则形成了“国家主谋,社会团体帮凶”的恶性循环模式,使得国家权力得到了最大化的发挥。社会团体总是希望得到官方的认同,因此在夹缝中求得生存。为了赢得袁世凯的嘉奖,商会和商团甚至作为其镇压“二次革命”的帮凶。即便是商会少数几次对国家的要求,也仅仅集中在商法修订与商事裁判权两方面,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为了求得自保而不得不进行的自卫。
  传统文化对商会最为重要的影响当属心理方面。毕竟心理的变迁需要很长时段,并不能像制度那样随意移植。尽管商人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重农抑商的传统文化中,商人地位处于“士农工商”四民之末),但大多数的商人“同新式企业并未发生关系,仍厮守祖传字号陈旧格局的商人,其心理内层变化甚少或根本就没有变化。初期商会‘事事皆仰成官断’,其总理、协理一定得由官府行文札委的反常历史现象,便说明官对商的驾驭或反过来说商对官的依赖状态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这样的心理依然是前现代的。
  这种传统的心理也同样使得商人们面对急剧变化的社会现状无法应对自如。他们在追名夺利的过程中始终无法找到一种归属感,找不到信仰的根基。如穆藕初遁入佛门,张謇晚年儒佛兼修,周学熙退隐家乡,无不是他们矛盾心理的体现。这种心理结构使他们无法肩负起市民社会的重担。
  (二)制度层面
  拥有良好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可以成为市民社会逐渐形成的催化剂。这样的制度明确划分了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干预的条件和尺度,确定了市民社会自主性的界限,同时也明确了市民社会与国家对话的空间。正是在双方对话的空间中,才可能发生哈贝马斯期望的沟通(Discussion),促进双方进一步的完善。
  反观近代中国,这样的制度始终未能定型。以商法为例,1904年之前,商业制度仅仅是多样化的商事习惯来支撑,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又极赋地域性色彩,阻碍了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会简明章程》短短26条,只是粗略的勾勒出了商会的框架,并且处处体现了集权主义的特点,在具体事务上都须经过商部的审批。也就是说,应该作为市民社会内部的商会,清政府并未敢授予其多少的权力,整个章程都是对义务的规定,显示了该章程以及清末立宪的虚伪性。尔后的《大清商律草案》尽管在形式上有所完善,但并没有来得及实施。在蒋介石上任后颁布的《商会法》中,也有着浓厚的政治色彩,其中明确规定了反革命者不得进入商会,事实上反革命并不容易界定,因此就成为了压制进步分子和实行集权控制的口实。总之,无论政权如何变化,都可以看到统治者用法律等制度将大权紧握,并没有在制度上为市民社会的产生创造出环境,反而扼杀了其苗头。“民初司法机关的衙门化,较之于晚清,不仅没有改善反倒还有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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