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缺失之因(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这或许是和中国法律传统密不可分的。即使是在近代社会剧变之时,我们也无法隔裂自己的法律传统。中华法系几千年来自成一系,其特点为高度集权、德主刑辅。所谓“出礼入刑”,刑只是对礼的一种补充,自然会产生《商会简明章程》中仅仅只对义务的规定,以及《商会法》中的政治倾向,“法律成了压制性力量,是记载义务的文本,而不是权利的宣言书”。再加上法律中形式与实质的二律背反,“从其实质的或价值的意义上看,非但没有出现令人瞩目的飞跃,反而在一定时期或在一定程度上不断地向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回归”。这样的法律保留了高度的集权性,社会自身的发展受到了压抑,市民社会也就难以产生。
  (三)社会层面
  社会中的各个变量同样也是影响市民社会存在的因素,尤其是在近代中国社会剧变的大背景之下。两次鸦片战争、甲午战争、辛亥革命、军阀混战、抗日战争、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华民族生活在炮火与混乱之中,多数人寻求自保,谈何真正能组织起市民社会?
  因此,在不安宁的社会环境中,商人等社会主体就不得不寻求庇护之处,要么依附于政府(或军阀),要么投奔外国组织,如此使得商人自身的独立性依然没能得到培育。于是一方面直接或间接的行贿——如出资捐纳功名等——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在其外国主子面前低声下气、诚惶诚恐。尽管他们可能在思想上并未希望如此主奴关系,但传统的“官本位”文化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使其不得不有所依靠,这样才能继续经商,不至于被战乱所吞噬。因此陶鹤山感慨“无论是托庇洋商还是依附封建势力,都是中国工商资本家逐利的手段,其中有他们的无奈……在他们身上深深刻上了依附性的烙印,使其失去最为宝贵的独立性。”这样的商人和商会就更容易受到所依附的政治实体的影响。
  在蒋介石的国民政府上台之后,对商会等各式的社会团体进行了大规模的打压和取缔,惟恐社会团体的崛起会威胁到自身的统治。在1927年起,国民党从上海开始强行推行统一的商会政策,在各地建立起“御用”商会,希冀以此消除商会的民间色彩。“各地推广上海经营,很快建立起省商会、市商会,无一例外地处于地方当局控制下,民间商会不复存在,实业界的民族资产阶级不再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政治力量。”事实上,以蒋介石为首的官僚资本家希望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抑制社会上的实业家,使其全部成为自己的附庸,以达致自己对资本的垄断。所以尽管商业贸易并未中断,大多数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依然没有提升。
  以上从三个层面考察了中国近代社会未能产生出独立的市民社会的缘由。当然,这种层次的划分是粗糙的,实际中三个层面互相影响渗透,作为一个整体作用于社会团体之上。各个层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影响力,而且我们应当看到在清末民初的短时期内,由于社会权威的缺失、法律的失范,确实产生过市民社会的雏形。

  三、结论与反思

  中国近代历史确实跌宕起伏,但更多的是一个暴力斗争与反抗的历史,并未真正确立了市民社会。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并未能如前述定义中的良性互动关系。应当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商会并未能拓展出属于自己的领域。由此又可以分为三个时段:在清末《商会简明章程》之前,商会没有成立,商人们仍然是自觉的以个体面向国家,自然无法抗衡,但是西方文明的涌入与商贸的发展开始逐渐影响商人的地位以及心理特征;从1904年到军阀混战时期,这段时间商会开始成立,商人们逐渐参与各项政治活动(包括法律的制定,尽管并未实施),但这些活动多为不得以而为之,是在变革的社会中寻找自我保护的手段,这段时间商人和商会为寻求“一个享有高度自由自治、免受官方肆意侵害的消极领域(Be Free From)”而不懈努力,但并未达到主动开拓积极领域的自觉,所以只能称其为市民社会的雏形;军阀混战及蒋介石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前期的混战打破了市民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安宁环境,对商业也有所削弱,后期由于蒋介石在政治上对商会进行打压,使得原有的市民社会的雏形根本不复存在。
  近代中国未能产生市民社会的原因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对于现代化进程中建设“国家-社会”良性互动关系也是一种参照。由于文化上面的巨大差异,就不能对于西方市民社会进行牵强的比附,应当从功能方面借鉴。也就是在中国独特的语境下用市民社会抗衡政治国家并达到双方的共同完善。因此在制度层面上,应当加速民主政治的进程,尽早建立以权利本位的各项法典,使市民社会的主体能够在该领域内享有充分的自由,并且用程序法约束市民社会抗衡政治国家的方式,在程序保障下进行沟通。在社会层面上,应当欲求“大社会”的出现,建设和谐社会,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培育市民社会,使其拥有稳定的自治空间和一定的政治参与空间。在这两个层面完善的同时,逐步地改变中国传统中对官方依赖的心理、养成法治的观念。最终达至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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