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及适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2.求偿权的行使。内部求偿权既然是代位求偿——先履行债务的非终局责任人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那么非终局责任人行使内部求偿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但非终局责任人应如何行使求偿权呢?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求偿权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两条:(1)各权利义务人协商解决;(2)通过诉讼实现求偿权。如果求偿权人向其他债务人提出求偿请求遭拒,履行债务的非终局责任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法来实行其权利。由于非终局责任人的求偿权受制于其履行债务的范围,若非终局责任人只是部分履行债务,则其只能取得相应部分的求偿权,所以可能出现非终局责任人向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的同时,债权人也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补充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人均负有独立清偿债务的义务,与求偿权人相比,债权人是其他债务人的第一债权人或原始债权人。故只有在债权人优先受偿后,求偿权人才能从其他债务人处接受清偿。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诉讼中的适用

  (一)诉的选择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债的性质不同,债权人存在诉的选择问题。关于债权人诉的选择问题,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对债权人来说,在主张权利时,可以同时选择一个或数个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杨立新教授对此持否定观点,认为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当受害人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其他请求权即消灭。笔者赞同肯定说,因为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应赋予债权人选择起诉多个债务人或单个债务人的权利,只要起诉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就没有理由对其加以限制,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符合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否定说存在一些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如果债权人只能起诉一个债务人,因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时,如债权人仍需通过其他途径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否则一旦起诉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可能届满,这实际上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风险和负担。
  依肯定说的观点,债权人或因法律知识的欠缺仅起诉一个债务人,法院应向其释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当债权人选择其诉权后,法院则应予以尊重,不能以遗漏当事人为由要求债权人撤诉或要求债权人申请追加或法院自己主动追加,更不能在债权人选择一债务人起诉后再起诉其他债务人时,以丧失诉权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以各个诉之间有牵连关系为前提,两个以上单一诉之间的牵连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牵连或事实上的牵连,其根本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保持裁判的统一性。笔者认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只要各个案件的受理法院都有管辖权就可以合并审理。因为合并审理便于及时、全面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债权人重复起诉,也能避免法院在审理出现相互矛盾的结果,避免债权人因分别诉讼得到两个裁判结果而获得双重受偿的可能。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对于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请求均是弥补其损失,因此他们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三)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从理论上来讲,审判实践中是不能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来裁判案件的,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允许法官造法。因立法的缺陷未能具体规定不真正连带债务,但实践中又有存在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才能解决的案件,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是一项基本原则,这导致法官裁判无所适从。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可以作为法官定案的依据:第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承认,并在审判实践得到较好地运用;第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较好地权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既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使债务人免遭连带债务的重负;第三,真正连带债务、共同危险行为等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为了不混淆这些概念,有必要单独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作为定案的逻辑依据。在审判实践中不能简单因“法无明文规定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直接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要在穷尽现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找到相关依据才可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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