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从2003年实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虽然社区矫正制度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到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1.社区矫正实行的范围过窄
从上文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只有五类: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即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且对于上述对象适用刑罚执行方式的条件非常苛刻,实际上缩小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规模,不利于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不力
在我国,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察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考察机关只有县级公安机关。这种考察和管理的机制,会造成县级公安机关专制集权,滥用手中的权力,不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保护。
3.社区建设相对滞后性
根据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和《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全国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可以看出,社区矫正人员和相关配套设施并不完善。社区矫正的教育和宣传力度较低,人民群众基础较差,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人员较缺乏,资金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 针对上述问题,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
1.建立健全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在我国已经建立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不难看出,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浅尝辄止,并没有深入和完善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只是针对适用对象简单地提及了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并没有涉及怎样执行,由谁执行等相关问题。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法规,明确适用对象和执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扩大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
社区矫正制度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见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还应适用于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心智还不成熟,可能属于激情犯罪或受人教唆犯罪等情况,并没有形成良好的主观意识体系和判断是非的能力,并且未成年年龄较小,未来的道路还很长,如果将其置于监狱等机构中会使其心理和精神上遭受打击,人格尊严也终将受到一些损害,可能也会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二次感染”等,所以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维护其尊严,纠正其犯罪观念,从而促使其将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3.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加大宣传力度
根据社区矫正的实行情况,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矫正真正发挥其作用。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有其专业的执行程序和系统工作,拥有其实施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心理辅助人员、志愿者等)。如有其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心理辅导师等,罪犯的生活环境和从预备犯罪到实施犯罪、判决和执行的过程中,都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易产生心理问题,急需及时和系统的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疏通心理问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心理疏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扩大宣传
由于社区矫正对于我国来说是新兴词汇和刑罚执行方式,人民群众对其并没有很深入的认识,因此我们要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在人民群众中建立良好的基础,从而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大对其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机构。
(3)建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以防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歧视、虐待等,从而激发犯罪分子的反抗欲望,违背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使其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对其教育和引导起反作用。
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吸取外国先进经验和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有助于保护犯罪分子,避免其重新犯罪,回归社会。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