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私人参与WTO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私人参与的制度
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通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曲线性地给予了私人对争端解决一定的参与权。但是,内容含糊,私人参与争端解决机制并未得到一个可靠有力的制度保障。要想切实保护私人参与争端解决机制,就需要对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良。首先,通过各成员方协商,可以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专门规定一条关于私人参与的条文,使得WTO的规则依据在国内法中得到实现。国内法建立专门的机构和程序来保障私人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的方式使得保障私人参与成为各成员方的义务。其次,建立相应的实施机构和实施程序。就实施机构而言,既有的与新设的都可以。重点是该些机构要切
实维护私人参与司法程序的权利,使遭受外国不公平贸易政策损害的私人获得间接参与权。关于实施程序,该机制应设立申诉申请、事实调查、资料的收集和立案审查等几个必须的步骤。最后,即使公众不能直接参与WTO争端解决的过程,该制度的设计也要促使争端解决过程透明化,以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争端解决相关的文件、过程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二)改进WTO诉讼主体规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诉讼主体的规定:“只有WTO成员才可能成为专家组裁决事项的争端方,也只有对被提交给专家组裁决的事项‘有着实质性利益的WTO’成员才可以成为专家组诉讼的第三方”。争议解决的当事人或主体是WTO成员方,只有经WTO成员方中央政府合法授权的代表才有资格作为争端解决的当事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提起和被提起诉讼。私人被排斥于争端解决机制之外。因此,对于私人这种非WTO成员,其不受WTO规则的管辖,私人更不能利用WTO的规则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要想切实保障私人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利益,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则必须改进WTO中关于主体规则的规定,将私人参与引入WT0争端解决机制,使得私人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程序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一旦外国政府采取违背WTO协定规则的贸行为,私人就可以根据WTO有关规定参与到司法程序中,提起诉讼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三)私人起诉的条件
众所周知,任何人去法院起诉必须符合诉讼法的实体与程序的规定。符合了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相应的诉讼程序。在WTO的规定中,我们并未见到起诉条件的设置,但是,私人一旦被允许参与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则对此诉讼设置一定的条件是必须的。至于该条件的设置,宽或严实属当好好把握。因为,条件设置过宽,容易导致导致滥讼。私人递交一大堆的案子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充斥着他们每日工作,会使得工作效率下降;当然,若条件设置的过窄,则会限制许多的私人诉讼无法上交的争端解决机构,无法有效保护私人的合法利益。NAFTA第11章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私人提起仲裁的规定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借鉴,我们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措施为私人参与争端解决设定条件。比如,在实体规则方面,他国主权国家在贸易中采取了不适当的措施,违背了WTO的义务规则,从而使得私人的合法利益招到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基于此实质性的损害,私人得以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提起司法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程序方面当然也要设置相应的条件以防滥诉的发生。
四、结语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所减弱, 私人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地位愈来愈突出。随着私人在国际贸易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重要,允许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必是大势所需。只有这样才能与国际法中主体理论与人权理论相一致,并在实践中切实维护好私人的合法利益。然而,目前,虽然WTO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相关理论与实践表明,改善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仍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