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由税收模式浅析个人所得税的分配作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中,收入差距是市场发挥作用的一个正常结果。但收入差距、贫富悬殊加剧有些是制度特别是个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解决不合理的收入差距问题应是完善个税制度,而对于合理的收入差距,不应过度调节,否则损害市场效率。
诚如上文所言,分项税制与综合税制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独立。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分项税制可以更方便发挥政府对经济的引导作用,从而在宏观层面提升综合的经济实力。在税制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的是扩大税基,尽量让分项税制的缺陷得到修补,使分项税制在分项调节的基础上实质的向综合税制靠拢,避免高收入少纳税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在公平层面考察税率模式在实现税收中的影响,更多的应以法律的方法角度出发。在实现税收公平上,比例税制虽然因取消不同纳税人和不同收入来源之间的税收待遇差异而造成某些税负不公的现象,但减少寻租、逃税和税收减免等行为,会更容易获得横向公平。在纵向公平方面,比例税制通过提高免征额,使得一些最贫穷的家庭可以完全免税。更重要的是,通过有累进税率过渡到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扩大税基,清理税收优惠,孤立人们更多的投资和工作,从而达到刺激增长的目的,这也是实质上符合多劳多得、公平效率的原则。
同时也应看到,税制结构的调解不能一蹴而就,应有一个逐步改变的过程,在提高征管水平、树立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基础上,逐步弱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突出其分配功能,这既不损害我国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平衡。此外,也应该意识到,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税负承担人是一致的,因此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更容易使纳税人明确自己的纳税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提高纳税意识,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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