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现行强制拍卖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强制拍卖制度的完善与构想

  纵观目前各地法院委托拍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正常现象,笔者从法院执行工作者的角度出发,尝试提出以下建议来完善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
  (一)加强互联网电子竞价平台的推广使用
  目前,以浙江省为首的几个省份已经在淘宝网上试行了司法拍卖,效果十分显著:首先是人为干扰基本杜绝。参与电子竞价的竞买人不在同一竞价区,各自隐名参加电子竞价,实现了竞买人相互分离、竞买人与场外人员分离,有效防范了恶意串通、围标和黑恶势力参与。其次是竞价次数的有效增加。竞买者通过鼠标点击竞价数额,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决策,增加了报价次数,形成了充分竞价。再次,通过电子竞价的方式进行司法强制拍卖还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拍卖佣金,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可谓一举数得。
  (二)多渠道拓宽司法强制拍卖信息的传播途径
  为了避免主办拍卖机构封锁信息,所有有关强制拍卖的注意事项和各类信息均应该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发行量比较大的主流平面媒体上公布,或是可以开通法院微博或微信公众号来公布相关信息。另外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相关权利人,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还应该注意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和召开拍卖会不应该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拍卖会的召开一定不能安排在法定节假日。避免某些相关人员因为在节假日安排休息、娱乐等的原因而错过一些关键性的信息或程序,从而达到尽最大可能性广而告之相关的强制拍卖信息。
  (三)引入拍卖机构的优胜略汰制度
  在电子竞价还未能成为司法拍卖主要途径的前提下,为了确保强制拍卖的安全和高质量,必须强化对拍卖机构的管理,综合评价其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整体表现。一方面应当制定针对拍卖重点环节的操作规范,加强监督,另一方面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监督、淘汰制度,形成良性的退出机制,奖优罚劣。 对于涉及造假或者串通竞买人进行恶意竞买的拍卖机构一经发现应限制其参与司法拍卖的资格,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向主管和监管部门反馈,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对拍卖现场的把控和加大社会力量对强制拍卖的监督力度
  拍卖程序启动后,负责执行的法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竞买人的身份、资格进行事先严格审核。在拍卖现场,法院应当派员到场对拍卖过程进行监督,并注意竞买人之间互相隔开安全距离,防止出现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扰乱拍卖秩序和其他利益方控场等问题。 另外,要加大社会力量对司法强制拍卖的监督力度。可以把拍卖会现场视频同步到网上接受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也可以参照阳光执行工作的要求,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到场监督,确保拍卖过程中的透明、公正。

  四、结语

  强制拍卖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这要求法院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对强制拍卖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总结创新。本文就是围绕我国强制拍卖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强制执行法的酝酿、起草和出台,强制拍卖制度今后必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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