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化认识
随着体制的日臻完善,我国公司要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必须依靠法律保障。按照《公司法》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公司,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公司内部管理和对外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公司各项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公司对内讲制度、守规章,对外讲信用、守合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3.经营风险的防范
公司法律工作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范经营风险,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法律工作关口前移、源头介入、全程参与。
对于公司来说处理好公司的法律事务,本身就是一个普及法律、宣传法律的过程。对于经营风险的防范,还要对公司法律工作进行定位,即应当是服务、保障和管理的三位一体。服务是前提和手段,保障和管理是目的和结果。服务,就是通过法律工作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把公司的经营行为体现为法律行为;保障,就是为公司的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不仅保障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还应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管理,就是通过法律工作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将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实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目的,进而实现防范公司风险的目的。
二、国际宏观法律环境分析主要的因素
(一)国际经济法律
国际法是调整交往中国家间相互关系,并规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和制度。国际法的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其主要依据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间的决议,以及有关国际问题的判例等等。这些条约或贯例可能适用于两国间的双边关系,也可能适用于许多国家间的多边关系。国际法在国际商业事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目前世界上对于国际市场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国际经济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保护生产、制造者和销售者的立法,保护公平竞争的立法和调整国际间经济贸易行为的立法。尤其是恢复了我国在WTO缔约国地位后,重新进入WTO后一些国家对我国设置的贸易障碍自动取消,从而使一些非经济因素造成的贸易环境恶化问题得到了解决。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将享受缔约国的正当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享受无条件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享受发展中缔约国的各种优惠待遇的权利、享受公正裁决贸易纠纷的权利,我国公司的国际经营环境已大为改善。
(二)东道国法律
影响国际市场经营活动最经常、最直接的因素是目标市场国即东道国有关外国企业在该国活动的法律规范。
1.法律制度的两大体系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大致可分为两大体系:成文法系和习惯法系。
成文法又称大陆法,中国、法国、日本和其它一些欧洲大陆国家以及南美洲各国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属于成文法体系。成文法系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明确的法律条文非常重要。
习惯法系又称不成文法。习惯法系最重要特点是以传统导向为主,重视习惯和案例,过去案例的判决理由,对以后的案件有约束力,即所谓的先例原则。近年来英国、美国等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但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仍为习惯法。
不同的法律制度对同一事物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因此,我国公司在进行国际市场经营活动时必须对东道国的法律环境进行慎重而明确的分析。
2.东道国法律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A.产品方面。由于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事关消费者的安全问题,所以,各国都对安全性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各国有关标签的法律要求更严格,但对保修单的要求一般比较宽松。品牌名称和商标的法律要求也不一致。世界许多主要大国都是“巴黎同盟”或其它国际商标公约的成员国。因此,这方面的要求比较统一。可是,成文法系国家与习惯法系国家关于品牌或商标所有权的法律处理截然不同。前者实行“注册在先”,而后者则实行“使用在先”。因此,必须了解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情况下会发生侵权问题。
B.定价。如何控制定价是世界各国普遍遇到的问题。许多国家对“维持再售价格”(Resde Rice Maintenance RPM)都有法律规定。但是,“维持再售价格”的范围和方式因国而异。
C.分销。各国法律关于分销的规定比较少,所以我国公司在选择东道国分销渠道对自由度比较大。
D.促销。在国际经营活动中,关于广告的争议最多,而且广告也最易受到控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关广告的法律规定,许多国家的广告组织也有自己的约束准则。世界各国的广告规则有如下两种形式:一是关于“广告词”的可信度;二是限制促销技巧。
(三)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途径
在国际商务中,难免要发生争议。而这种争议必须由有关双方中的一方所属的国家法庭进行审理或仲裁。这里有几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
1.法庭和法律的选择问题。国内法律只适用于一国之内的争议。当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商务争端时,最重要的问题是要明确诉诸哪种法律。如果交易双方没有对裁决事项有共同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就将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以签订合同所在地的法律作为依据;二是以合同履行所在地的法律作为依据。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以何地法律为准,多以签订合同所在地的法律作为依据。但是为了降低不确定性,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写明裁决方式。
2.诉讼问题。有很多原因使我国的公司不愿在法院打官司。除了花费大,拖延时间长外,还有以下一些原因:
A.害怕产生不好的名声,以至影响公共关系;
B.害怕受到外国法院的不公正待遇;
C.害怕泄密。
所以我国公司在发生国际商业争端时,应尽可能通过较为和平的方式(协调、调解和仲裁)解决问题。
3.仲裁问题。仲裁一般可以避免诉讼的缺点:裁决快,费用省。而且由于仲裁过程秘密,并且不存在敌意行为,所以对商誉没有破坏性影响。正是由于仲裁具有调节特点,所以国际商务中大约有1/3的案件在裁决之前就通过当事人直接对话解决了。由于仲裁者不以法官面目出现,并且经验丰富,所以仲裁结果比较公正,也易于被当事人接受。仲裁期间,允许当事双方一面争议一面继续做生意,所以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正因如此,仲裁在解决国际商务争端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如果公司希望对未来争端通过仲裁解决,那么只须在合同中注明仲裁条款即可。
仲裁的优点及其地位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解决商业争端中广受欢迎的措施。不过,仲裁不是包治百病的万灵药,在个别情况下,一项仲裁耗时数年,费资数万也时有所闻。但是,不管怎么说,仲裁仍是解决商业争端的最佳选择,据国际商会称,其裁决只有8%受到异议或得不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