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先股可以先行先试的范围
实践中我国仅在1995年上海证交所上市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中将1890万股国有股改为优先股外,没有真正通过一级市场发行的方式发行过优先股,后来天目药业的优先股也因股权分置改革转成了普通股。
(一)允许先行先试的股份公司范围
我国拥有525个产业门类,各行各业公司众多,沪深两家交易所上市公司数量已接近三千家,不能整齐划一地让所有公司都立即参与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主要是我们没有实践经验,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跟不上,投资者的理性程度不够,投机性投资盛行。所以先小范围试点,然后再推开的做法仍被各方认为是较为稳妥的办法。
1.上市公司
笔者认为应首先选择已上市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都比较好的上市公司作为试点的公司范围。由于这些公司已有比较长的经营时间,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发展战略明确,财务和经营状况又比较好,发行优先股主要是为了筹措营运资本,调整优化公司的资本机构,满足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这样不会出现太大的市场风险,也可以给市场投资者熟悉优先股的过程,防止对我国相对脆弱的资本市场带来较大冲击。之后,可以在慢慢积累经验的情况下,允许所有已上市公司均可申请发行优先股。
2.新设立的股份公司
新设立的公司,在募集设立时是否允许发行优先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优先股的固定股息是以公司的盈余作为支付后盾的,新设立的公司不具备这一基础。另外,从财务和管理的角度看,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大量发行优先股无疑让公司过早地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考虑到违约等对公司信誉的影响,可能会影响新公司战略的选择和后续发展。对公司的发起人而言,若通过大量发行优先股筹措公司的设立资本,其只有少量出资,会诱发道德风险和更大的代理成本。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建议暂不放开新设立的公司发行优先股。若允许发行,则必须在数量,募集资金占设立资本的比例,股息的首次支付时间,投资主体的适当性方面加以限制,让新设立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主要由比较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持有为宜。
3.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新三板市场中交易的公司
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交易的公司一般是指不满足沪深股市继续上市交易的条件,但满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条件,摘牌退市后转入该系统的。该类公司因财务和经营业绩欠佳,若要发行优先股,适宜发行累积优先股或者可赎回优先股,且应要求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必要的话,还应要求采取提供担保等信用增级措施。这样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最大可能地防止发行公司的违约风险。
证监会等证券市场监管层提出要研究并推动新三板市场扩容。按照监管层的设想,新三板主要是要打造中国的纳斯达克,为高科技企业提供新的融资平台,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笔者认为新三板扩容若真正成行,那么在新三板交易的公司中推出优先股是可行的。一方面这扩大了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发行标准和成本,适合处于成长期的公司;另一方面,优先股不会改变公司的决策层人员组成,也就不会影响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这有利于让真正了解公司所在行业以及相关产品和技术的人员来管理公司,达成公司的战略目标。
(二)优先股试点时间的选择
纵观近两年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成果,新制度不可谓不多,但是却没能起到提振投资者信心的作用。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无法起到经济形势晴雨表的作用。一方面跟全球经济形势不乐观的判断有关,另一方面也跟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不完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以及不正确的投资理念有关。
若此时推出优先股,则相当于向资本市场提供了一种风险和收益都比较适中的中间产品。它不需要投资货币市场那么高的资金门槛,也不需要承受投资普通股票那么大的市场风险,其面对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都相对较低,既适合投资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也适合投资经验相对贫乏但有富余资金的自然人投资者,为资本市场注入了新活力。其现实意义不仅在有利于培育成熟的资本市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更有利于培育成熟的监管层和投资者,或者说为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新的渠道和视角。
四、对发行优先股的股份公司的监管
我国的股票一级发行市场,采取的是核准制,所以,对发行优先股的股份公司的监管也就主要分为发行核准和交易监管两部分。但其中最要的是对投资者的保护,这是中国股市制度的软肋,有待完善。
(一)发行审核
在我国债券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两种,公司债券的发行核准是由证监会来负责的,企业债券的发行则是由发改委来审批的。优先股虽然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点,但其股票属性要比债券属性强,结合发行审核重点等因素,优先股的发行审核由证监会负责为宜,因为优先股的发行不仅要考虑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更要具体审查发行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等条件是否属实,且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交易监管
因为优先股发行进入二级交易市场后,其交易方式与普通股和债券等类似,所以对优先股仍可采取具体的交易所承担一线监管职能,证监会及其派驻地方的证监局承担行政监管职责,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配合的监管体制。各监管机构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预警指标和执法措施等监管制度。
(三)对投资者的司法保护
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机制非常薄弱,像民事诉讼等民事赔偿机制几乎还没有,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不足。无论是行政手段,还是刑事手段均不能对投资者的权利提供周全的保护。笔者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应联合司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弥补这一制度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