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C2C是电子商务的专业用语,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诸如淘宝、拍拍等网络平台的规模也变得越来越大,而对于C2C如何征税,征多少税仍是我国法律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从2008年北京网店新规的出台开始,我国就已经着手了电子商务税收的新探索。对C2C的征税制度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C2C 税收
2012年1月16日,《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互联网普及率较2010年提升4个百分点,可见互联网已经变得越来越普及。2012年3月1日,研究咨询机构IDC(国际数据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研究中心联合发布数据显示:2011年淘宝网和天猫在线购物交易额达到6100.8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66%。虽然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但目前国内只有不到20%的网店依法纳税,网购市场税收流失严重,已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
一、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必要性
1.税收的本质要求。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保障税收征管的正常运行,防止税款流失,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国防的巩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虽然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C2C模式没有完善的立法,但是从未来C2C发展的趋势看,有必要对其进行税收调节。
2.税收的公平要求。公平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之一,税收作为国家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为,也应当遵循相应的公平原则。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电子商务C2C模式市场进行规范化限制是时代所需,而迈出税收征管的第一步更是税收公平的体现。
3.规范市场的要求。通过几年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的数量已经非常可观,而浩如烟海的C2C网店出售的良莠不齐的琳琅商品更是让人目不暇接。对C2C网店征税则是一种规范市场的重拳出击的举措。一定程度上还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打击利用C2C赚取不义之财的不法分子,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二)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可行性
对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征税无论是从税收的本质要求、税收的公平要求和规范市场的要求来说都十分有必要。笔者认为,从我国近年来网购迅猛发展的趋势来看,个人网店的店主缴纳税款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其与实体商店店主无本质差别的性质也让它拥有了纳税主体的资格。经济基础与法律基础的双重具备也使得C2C模式的店主纳税更有可行性。
二、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制度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制度现状
在现行税收的法律根据中,我国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各单行条例。电子商务C2C模式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游离在国家税收范围之外。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电子商务C2C立法,但2000年5月,我国税务总局提出: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三是保持中性的原则;四是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相结合的政策;五是前瞻性原则;六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二)网购税收流失严重的原因
首先,电子商务C2C模式税收立法的不完善。随着C2C模式在各个领域的渗透,它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交易方式将会指示着未来世界贸易的发展方向。然而传统税法固有的滞后性特点很难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趋势。如C2C模式税收权的管辖问题、电子商务交易发票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需要更明确的规定。因此C2C模式的立法亟需完善。其次,纳税主体难以认定。由于电子商务C2C模式具有的隐匿性、流动性与无纸化等特点,交易双方很难确认对方身份,主体难以认定,因此传统的税收理论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显得捉襟见肘。第三,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纳税期限难以认定。电子商务的隐匿性、流动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买卖双方及其交易实现的地点等信息。无法科学确定纳税地点、纳税环节以及纳税期限,进一步使得税收征收难以管理。可以说,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仍处于一种失控状态。
三、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我国现有税收法律制度
时代在不断变化发展,互联网以一种迅猛的姿态在技术上高歌猛进。作为调节国家税收的法律,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各单行条例的实施远不能适应当代互联网的发展。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各个模式的纳税主体、电子支付、电子合同、电子商务税收的细节等一系列交易行为做明确的规定。这样在指导我国电子商务规范化的同时又可以使电子商务C2C模式在税收征税上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电子商务C2C模式可以借鉴欧盟等国际组织的税收中性原则,不必像联合国那样采取开征“比特税”这种新税的形式。因为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完全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一个基石,像“比特税”那样的新税种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如传送信息的征税情况,税收的管辖权的划分问题等等方面还没有确切详细的规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