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征税制度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建立第三方代缴制度
  当下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在征税上步履维艰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税收来源的难以监控。即交易中很难准确查出C2C模式中交易双方的税收来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第三方代缴代征制度。在电子商务C2C模式中,每一个网络购物平台都会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以此作为第三方进行支付结算。这种支付方式的方便性和安全性也让更多的网络消费者愿意使用它进行支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网店的经营规模,账目往来信息,交易额等重要信息便可轻易获取。以淘宝为例,第三方代缴的过程可以大致如下;买家在购买货物后付款给支付宝,等确认买家收到货物后,直接将支付宝中的款项进行扣缴。这样缴纳税款的难题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电子商务C2C模式采取优惠政策
  虽然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C2C模式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总体上来说它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由于其便捷性与低成本等特点,未来的发展空间十分大,在不开征新税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C2C模式采取优惠税率。目前我国的个人网店数目繁多,规模大小也各不相同。在基于对电子商务C2C模式网店采取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对不同规模的网店也应该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样在规范市场的同时又能鼓励更多有业余时间和精力的人投入到这项事业中,活跃我国的经济,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
  (四)建立电子发票系统,推行电子发票,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
  由于电子商务C2C模式交易无纸化的特点,没有纸质的凭证和账簿,税务部门就不能获得个人网店交易的信息,从而难以对C2C模式的网店进行征税。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C2C模式的税收征管,我国可以建立电子发票系统,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商务C2C模式的网店店主们在确认交易后,应当开具电子发票,店主发货给买家的同时也开具相应的电子发票送给买家和结算系统,这个结算系统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当买家收到货物和电子发票后,需要确认收货以及确认收到电子发票。只有买家和银行收到了店主发送的电子发票,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才能将货款汇入到卖家的账户名下。交易完成后,个人网店的店主应该保存好每次交易记录,比如在电子发票的发票号下注明订单号码和发货记录,买家和卖家的网络对话记录等。这些也是重要的电子证据,其重要性堪比电子发票。
  (五)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与税务登记系统两相结合共管理
  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只有办理工商登记之后才会办理税务登记,但在个人网店的工商登记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目前只有北京等部分地区实行了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笔者认为,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应该在全国实行,但要与实体店的工商登记制度区别开来。在完善C2C网店的工商登记制度后再建立税务登记平台能有效规范市场,征税纳税。
  最后,要加强税务工作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培养复合型税务人才并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培养网店店主的税收意识,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电子商务C2C纳税氛围。

  四、结语
 
 在电子商务发展瞬息万变的时代,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对C2C模式网店的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当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C2C网店纳税的经济基础已经形成,英美等国家成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也值得我国借鉴,我们可以在坚持欧盟“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税法,同时让信息技术也更趋成熟。我们有足够理由相信,我国将会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在电子商务C2C的纳税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