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经济法。经济法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予人以发展的活力和机会。同时,经济法对社会财富作出合理的分配“协调”,使社会达到一种和谐的境界。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经济法 经济行为 平衡协调

  经济法的产生决定了其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协调社会经济生活,采用宏观调控手段分配社会财富,使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合理分配,承担一种社会本位责任。同时它源于法抑制人性的“恶”属性,使社会经济参与者能在既定范围内活动,从而达到一种和谐的境界。

  一、和谐社会的提出及其释义

  经过几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显著的成就,人民生活提高,国家实力增强,物质产品更加的丰富等等。同时随着经济的飞越发展,我们社会也暴露出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如城乡发展、三农问题、学生就业、资源利用、贫富分化、腐败等等问题,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继承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的提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能力逐渐走向成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得到充分体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全国上下都在为这一决定奋斗。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主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不息的追求。孔子的“和为贵”;荀子“和则一,一则多力”;孟子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还有明末清初哲学家王夫之提出的“和谐辩证法”,这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思想的体现。我们生活也随处可见人们对和谐的不息追求,如通常能听见“和衷共济”、“和谐相处”、“和谐有序”、“白头谐老”等等。其实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集体表象,和谐也不离其中。透过文化来分析和谐,“和”是由“禾”与“口”构成,而“禾”代表农业,喻示人们有食物可食,不愁温饱问题,是生存的前提条件,“口”代表“人”,喻为社会主体的人;而“谐”由“言”与“皆”构成,喻为人们彼此之间有共同语言,没有争论,没有分歧。“和”与“谐”组合在一起即喻为人们有着丰富的生存资源,且在生活中各尽所能,所需均能得到社会规范,有法治的保障,过着无争的生活。
  当然,和谐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我们今日追求的和谐远远不是古代人追求的和谐。和谐是与生产力相适应的一个范畴。因此我们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同时必须认清现实所处的生产力时代。和谐社会是需要法的规则来保障的,由而经济法在构建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更为突出。

  二、构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关系

  法都有其自身的价值,经济法也不例外。关于经济法的价值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不外乎三种:“效率说”、“公平说”与“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说”。“效率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总体利益和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市场经济所关心的首先是自己的效益问题而并非是秩序问题,这是任何社会的市场所具有的共性。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而“公平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公平作为其主导价值,社会公平应涵盖的内容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据不同主体具体情况对权利义务作体现差别的分配。笔者认为此两种价值论都很正确,只是各自的立足角度不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说”认为这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那么在现阶段的经济条件下,我们的经济法价值是什么呢?笔者赞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学说。只有在效率优先的条件下,才能充分调动经济行为主体的主动性。任何社会的经济行为主体,由于自己的主观,如智力、文化、环境等因素而存在差别,这些差别是不可划等号的。因此,在这种前提下谈公平是不合实际的。我们就用经济法的理念去规制这种“不公平”理象,即二次分配讲“公平”,如通过宏观调控法对收入进行调控,减小贫困差距。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做到各经济行为主体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使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理性的框架行为。因此,国家“有形之手”应在经济法的界线下行为,使国家滥用权力,损害个体利益的国家“干预”经济行为受到制约,从而使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得到统一。
  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以“经济人”的身份参加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本性,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物质是人的第一性。没有物质,经济行为主体就失去生存的基础。在一个生存权都没有保障的条件下去谈实现公平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体制、制度尚不健全。因此这就需要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去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其经济行为在既定的柜架下行为,从而体现和谐的理念。
  和谐主要体现在利益分配上的平衡。人们要生活就得有相当的物质基础。而人们所需的物质利益源于社会的市场供求及占有。由于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因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市场主体的“经济人”特性,每个经济行为人却希望获得利益最大化,并且趋于这种利益而为,这时就以另一个利益减少为代价。从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是充满活力的企业得到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充满活力。经济法追求一种经济和谐。即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国家这只“有形之手”对市场缺陷,进行宏观性的调控,排除社会经济运行的阻碍,最终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
  和谐理念贯穿于所有的经济法之中的制订、执行、解释、司法。在西方国家,在宏观调控方面,如美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货币和财政政策两大杠杆来实现,这种调节方法通过改变外部市场信号和经济环境来间接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市场和谐运行。另有,1967年联邦德国通过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经济政策的总方针是通过各种财政措施,以达到总体经济平衡,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经济法对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也起到引导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法等,这些法律对进入市场的经济行为主体进行规制,使其在规则下实现自己的利益,达到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和谐的目的。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宗旨,参与体现国家意志的协调和规制市场主体运行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要在达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使国民经济的总体得到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它与和谐社会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统一的。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肩负着从社会本位出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经济法使经济主体行为规范化、市场竞争自由化、经济运转稳定高速化,从而实现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社会经济公平和正义,达到社会经济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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