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中村改造中集体经济组织面临问题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广州将在10内完成全市的“三旧”改造,其中城中村改造为重中之重,而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如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者的性质与职能有何不同?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两者职能关系如何分配?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构成及在城中村改造中决议的程序如何?相关法律法规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是否明确?这些都是关乎城中村改造中,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良好地发挥作用的问题,文章将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论文关键词]城中村改造 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委会

  一、城中村改造中集体经济组织面临问题研究的背景

  2010年1月,广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提出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三旧”(主要是旧城区、城中村、旧厂房)改造,用3年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成片重建改造工作,基本完成杨箕、琶洲、冼村、石牌、三元里等52条“城中村”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的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
  “2008年8月,琶洲村琶洲经济联合社向琶洲村全体社员公告琶洲村改造及拆迁补偿方案提请表决,得到了该社2/3以上的社员表决通过,该方案也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在拆迁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冯某某、胡某某成为“钉子户”。2010年9月7日,琶洲经济联合社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收回冯某某、胡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2011年,法院作出一、二审判决,琶洲村联合社有权收回两被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后冯某、胡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被海珠区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法院将他们的三栋宅基地使用权强制收回,交给琶洲经济联合社。”
  在广州市越秀区杨箕村改造中,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此类纠纷也在发生。“2011年5月25日,越秀区杨箕‘城中村’改造纠纷案首批8起审结宣判。其中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下称经济联社)状告‘钉子户’案件6起,判决结果均为钉子户败诉;而村民状告经济联社案件2起,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虽然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解决,并且都是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胜诉,但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依然存并亟待解决。

  二、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之争

  (一)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享有色彩,兼有成员自治、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与保障和集体财产的管理与经营等多种职能,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相对比较抽象,法律更多地看重其在土地等资产集体所有制上的形式和概念,对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体性职能和特征关注不足,而其职能还与村委会出现交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实体。“村委会存在的主旨是以村民为根,以自治为本;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主旨是以土地为根,以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为本。”因此,笔者认为,在城中村改造中,在存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应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委会对其经济活动行使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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