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温州借贷危机中企业家困境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在面对更多经济风险的今天,只允许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构建适合国情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一)完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
  破产债务人可能会通过隐蔽财产来逃避债务,因此必须完善个人财产的申报登记制度。一是完善我国法人和社会保障机构对城镇居民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度,二是完善对居民其他个人财产收入的申报登记制,可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对每位公民设立唯一的账户和税号,并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统一的管理,对公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应当做到全国联网查询和管理。
  (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重要基础。我国现阶段的个人信用体系起步晚但发展迅速,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涉及6亿人的银行信贷信息、住房公积金、参加保险等个人信用信息。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当前个人征信体系还有很大差距,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评估、数据库管理等配套法律制度,建立个人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相关立法体系的构建
  尽快出台中国的个人破产法,或者国务院先行出台个人破产条例。建立个人自由财产制度,为破产债务人保留必要的财产,维护其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建立失权复权制度,限制破产债务人一定期限内高消费、离境、从事特定职业等,对于破产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或完全履行重整计划后向法院申请复权的,应当予以准许,或根据欠债规模、破产事由等规定时间长短不一的失权期。
  (四)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相关司法体系的构建
  在适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后,肯定会有大量的个人破产案件涌现法院,这对于法院系统是一个挑战,现有的司法体系难以适应,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建立专门破产法庭。破产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程序比一般的民事案件也要复杂,可在法院设立专门破产法庭来审理破产案件。二是建立破产案件庭外和解谈判机制。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第三方主持下的庭外和解进行法院确认,一旦双方协商不成则及时转入司法程序。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些个人债务人破产后会因缺乏收入来源而难以维持生计,部分债权人可能因债权得不到实现陷入生活困境。社会保障制度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消除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后给社会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惠及的人数较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工作比较薄弱,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从而为实行个人破产免责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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