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理论
该理论基本目标就是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人的积极性决定人的行为动力、质量和结果。实行经济民主,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喷发出来。法学家认为“所谓经济民主,不过是人们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民主的权利,是人处于主人的地位分享经济利益”。实际上,经济民主的基本内涵就是,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的相对均衡。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保证中小股东公平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相关决策中,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内部实现财富机会的相对均衡,这正是经济民主理论的内在要求。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
新《公司法》14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这是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也是股东知情权的要求。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健全,许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给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伤害,违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初衷。原因是,我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是由国有大中型企改制来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优势,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这些大股东常常利用自己的绝对优势地位,欺压中小股东,剥夺其享有的信息披露的知情权。由于在上市公司表决前获得的信息不充分,结果造成很多情况下,中小股东表决的盲目性。
(二)资本多数决定制度的不合理
资本多数决,又称股份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将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对少数派股东产生拘束力。新《公司法》122条,对特别事项的议事规则,就是对上市公司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体现。资本多数决是股东大会运作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股东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资本多数决原则在上市公司的日常决策中发挥了其应有的效用,使决策能够迅速地做出来,却是保护了大股东的利益,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制约机制,大股东为提升自身的影响力,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本应本着“多数决策,保护少数”的原则,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资本多数决原则,却成了一件大股东欺负中小股东的合法的外衣。因此,我们既要承认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必须看到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给上市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中小股东的自身原因
外因是根据,内因是条件。造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原因,最主要的还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薄弱。就单个中小股东而言,由于持股份额小,在股东大会决议时,其投票对最后决议的通过几乎不起作用,如果参加的话,反而会增加自己的成本,赚的还不如花的多,这大大降低了其参与的积极性,他常常采取不参与的态度,抱着“搭便车”的心态,每个股东都希望别人去行使监督权,“不劳而获”;不懂得如何维权,甚至“不出席股东大会,或是将自己的表权委托给经理人代行表决权”,殊不知这样只会使自己的利益更加得不到保障;对于中小股东整体而言,由于持股份份额少,没有话语权,自身利益常常得不到伸张,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普遍采取的态度是忍气吞声。这种情况的出现,虽说法律体制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中小股东自身意识的缺乏是更为重要的原因。
三、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公司法》上的完善
1.扩大知情权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在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中,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原因及一些外在因素的局限,使得中小股东的信息量极少。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信息的主要来源,而知情权是其实现股东利益的保障。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知情权的范围;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也享有查阅权;在公司法列举的范围中增加公司事项的知情权;明确相关主体在知情权中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只是扩大股东的知情权是不够的,还需要变革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和标准要进行严格的限定,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逐渐形成不同行业、不同类别上市公司的差异化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重大决议,都应当及时、准确、透明、完整地披露;对公司会计账簿进行及时、透明地公布,并且要加强对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保证信息披露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还要增强信息披露形式的灵活性,借助互联网技术更加有效地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