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尽管广西各级地方政府不断加大新农保基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步伐,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但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参保的诉求日益强烈,新农保业务呈急剧增长的态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针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主要来自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以行政监督为核心,而缺乏应作为主要监督力量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外部的有力监督。同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分离社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来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而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虽然增加了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审核,但是针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发放等需加强监管力度。
(二)法制建设滞后
广西已经相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制度规范,但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在法理上还存在真空,有关新农保基金监管的法规建设亟须加强。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
随着国家“金保工程”的逐步开展,新农保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减少了业务经办过程当中的人为干扰,提高了新农保基金运转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冒领、错领新农保基金现象的发生。但是,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还比较落后,普遍存在“重硬件投入、轻软件建设”的现象依然存在,须提高信息建设力度。
(四)风险预警监督机制不成熟
人口老龄化加快、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等问题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加大新农保基金运营的风险。因此,预警基金风险,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显得尤其重要。但目前广西的新农保基金风险预警监督机制还不成熟,尚处于完善阶段。
四、完善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设想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健全的机构是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基础,广西政协李达球副主席的《促进广西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专题报告》认为有必要在自治区、市、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调配编制,专门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处”(科、股)来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监管。完善的制度是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前提,监管机构要从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实际出发,在基金登记、缴费和支付等各个环节上,都制定完善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专项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比如建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席监督检查机制、群众举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加强立法,严格执法
法律是新农保基金监管的依据。广西各地方政府作为“新农保”这一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应根据广西农村地区养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充分体现中国农村养老“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立法价值选择,研究并制定涵盖包括基金经办、基金运营、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构等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比如尽快出台《广西农村养老保险法》等,保障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立法规范基金经办,打击基金违规运营和多领、冒领基金等违法行为,促进广西新农保基金管理逐步迈向法制化轨道。
(三)强化预警,防范风险
新农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安全是基金管理的基本,增值是基金管理的延伸,应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增值。除了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分散基金市场化运营风险,还要通过构建的风险预警机制来保障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比如建立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督指标体系、成立专业投资机构和制定市场进出标准等。
(四)多管齐下,全面监督
由广西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政府监察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新农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基金管理与运营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充分发挥人大、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借鉴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在基金的运作中引入独立审计、信用评级、精算等中介机构,使基金的运作规范化、透明化。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系统建设成果改进监管方式,实现适时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和工作效率。
总之,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问题直接关系到新农保的实施效果,进而关系到广西农村秩序的稳定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探索如何结合广西农村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