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风险及防范措施(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五)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公司转股权的债权是净债权,由于该债权人同时又是公司的债务人,既享有向公司追讨债权的权利,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又负有向公司归还欠款的义务。在公司债权转股权时,既要对被投资公司的相关负债进行全面分析,对符合转股条件的负债进行审核,又要对被投资公司相关债权进行核实,确保债权人应承担债务的相关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某一审计或评估时点的可转股债权和债权人应承担的债务均要进行审计和评估,且对象范围同一、方法同一、时点同一、价值类型同一。可转股债权的审计评估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对债权的可收回程度进行判断;债权人应承担的债务审计评估是站在被投资公司的角度,对债权的可收回程度进行分析。

  三、公司债权转股权所面临的风险

  (一)不论是对公司、银行还是政府,公司债权转股权容易催生“赖账经济”
  一是对公司而言,为化解债务,在争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到国家有关部门活动,使企业获得债转股的资格,将本可以偿还的债务通过债转股变为投资,“赖债为股”化解眼前困难,至于公司以后发展如何那是下任领导的事情。二是对于银行而言,有些经办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不良资产的比率以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意将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股权。三是一些地方政府为取得短期政绩,往往协助一些企业舞弊争取到债转股指标,将债权变股权,这相当于豁免了企业的债务。
  (二)我国债转股涉及面大,数额巨大,而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使债权转股权面临很大困难
  实行债权转股权,需要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规范的中介机构支持。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的背景下,债转股主要采用国家主导的处理模式,这使得市场化程度低的债转股操作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而种种行政干预和参与足以使充满商业化的债转股变味,其结果是债转股风险增大,甚至危机金融安全。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出资行为具有“天生”的短期性特征
  从目前我国出台的一些债转股的政策目的来看,债权转股权仅仅是为解决眼前我国国有企业债务危机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按相关政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这就难免会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经营活动中为自身利益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短期经营行为,当条件成熟时,将股权出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或通过企业回购、推荐上市等途径,实施变现,回收资金。

  四、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风险防范

  (一)严格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限制性条件
  1.公司债权转股权必须是债权人自已直接持有的债权,不得将债权人所受让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列为转股债权;2.国有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由于涉及贷款抵押、质押等法律行为,目前在资本市场及中介服务不健全的条件下,金融机构贷款暂时不应列为公司的转股债权;3.债权人为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时,要进行债权转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4.被投资公司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被投资公司治理结构混乱,无明确经营项目和目标,长期经营亏损且高负债运营的、对被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健全,连续二年没有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不应列为债权转股权的公司范围;5.被投资公司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应列为债权转股权的公司范围。
  (二)严格公司债权转股权应遵循的自愿、公平原则
  自愿、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的基本准则,债权是否转化为股权,应当充分遵循债权人的意愿,体现公平,要弱化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的干预行为,严格杜绝政府的非法干预和舞弊行为,这样才能为债权转股权的顺利良性实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公司债权转股权的监管
  1.必须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规范债权出资行为。出资人债权出资实现后,需进行完备的账务处理,作为出资方应将扣除负债后的净债权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明确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控股比例等;作为被投资公司应将扣除债权后净负债转为公司实收资本(股本),并明确出资对象、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等,并将以上账务处理凭证复印存档;2.工商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完善行政处罚。对实行债权出资的公司实行“照后回访”和定期巡查,对采取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提交虚假证明手段骗取登记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刑事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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