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基本概述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指的是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能够在内涵、价值、功能和目的等方面满足经济法独立性的要求,与适用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相比较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与其他部门法相并列,突出了其独立性的特点。对于经济法独立存在与否,经济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责任体系,经济法责任也只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综合;
2.经济法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存在着,在该观点中,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不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简单叠加,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自身和其他法律责任组成,具有双重性,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不是其他法律责任的叠加或是综合,而是与其他法律相并列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将经济法责任视为依赖其他法律而存在的法律责任,否定了经济法的存在性,破坏了经济法系统的整体性;第二种观点虽然肯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但是容易导致经济法责任混乱,或是脱离其他法律,这是不切实际的。总之,经济法责任和其他部门法责任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只停留在形式上,在法律责任的本质与内容上已经区别出来。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重要意义
1.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是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运作仍然不成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经济法作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法律体系,虽然已有一定的规模,但是仍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例如,市场的混乱和无序、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等多方面。对市场主体来说,经济法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在经济行为中协调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对政府来说,经济法强调权力行使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充足性。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揭示了经济法的不足之处,尤其是经济法体系缺乏独立体系的问题,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就必然要求经济法责任体系必须拥有独立体系,因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有法律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所有部门法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责任不是单独存在,而是依附于相应的部门法而存在。同样对经济法而言,如果经济法不根据自己的独立体系来确定法律责任,就会导致人们误解经济法的实质内容与价值,最终也会导致经济法无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因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又是经济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2.有利于经济法独立地位的维护
经济法最初设立的目的是合理的确定市场与政府在经济中的对比度,实现兼顾公平,同时提高经济法制效率的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市场关系也日益复杂,与经济法的迅速发展相比,经济法责任相对落后,对此,如果坚持采用传统的法律责任来处理复杂繁琐的经济关系,会严重阻碍国家经济的发展,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建立完善且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成为了解决经济问题的关键。经济法责任的建立能够让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调整中发挥巨大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同时消除有关人士对经济法责任及其独立地位的质疑。因此,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角度分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作为部门法而存在的独立地位。
3.有利于重新设计经济法的调整机制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特定的调整机制和对象,例如在市场规制或宏观调控领域有违法行为,应通过特殊的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在经济法领域,如果也同样采用传统的法律调整机制,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就需要重新设计经济法的调整机制。在经济法调整机制的重新设计中,建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体系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解决社会市场经济中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问题,关系到经济法主体能够有法可依,关系到经济法责任能否明确的界定,关系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的目标能否实现。因此,经济法调整机制的重新设计非常重要,而经济法责任独立体系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完善经济法调整机制。
三、经济法责任体系的建立
(一)加强经济法责任的立法
作为所有法律活动的起点,立法必须考虑到建立与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加强经济法责任的立法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改善立法比例,例如我国当前罗列式的经济法导致了经济法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在体系是混乱不清,因此必须改善其立法比例;二是合理确定经济法责任的责任结构,例如在拆分公司、停业整顿等基础上创设其他经济法责任形式;三是在经济法责任的四大组成方面坚持归责原则;四是集合不同的主体及其地位合理设置法律责任,维护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立健全经济诉讼制度
构建经济法责任体系,就必须建立健全经济诉讼制度,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即为公共利益而发起的诉讼。从未来发展来看,公益诉讼制度将成为经济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必然选择,具体原因如下:
1.经济法和公益诉讼有着内在一致性,两者具有共同的目标,都关注着如何保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和公益诉讼的主体相互对应,在经济法中,侵权主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其责任铸就主体,同样在公益诉讼中,被告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者。另一方面实现经济法责任和公益诉讼的程序十分的相似,在经济法责任中,由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追究被告者的侵权责任,由被告者以某种途径实现社会利益,同样在公益诉讼中,由个体通过诉讼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的责任,并让其实现公共利益。
2.传统的诉讼制度不再适应经济法的责任追究。自经济法成立以来,一直缺少独立的诉讼程序,经济法的责任追究一般是根据传统的诉讼制度进行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导致了许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例如,每个权益受侵害者都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来要求补偿个人损失,这不但使得诉讼成本增加,也使得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实现。
3.司法实践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支持。近年来的多个案例都充分证明了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和有益性,例如某记者认为丢失公交卡没有交补卡费的需要且缺乏法律依据,为此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为由将相关的银行告至法院。
总之,无论是从国家还是从社会个人角度来看,建立健全经济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有效地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个人利益,避免受到不法侵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改善责任的实现方式
履行自己的责任是实现责任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如果不能切实履行责任,即使判决再好,也是无效的。当前我国经济法责任的履行仍是按照传统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的,即被告对原告履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责任履行方式能够使个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能惩罚一些不法经营者,但却不能补偿所有消费者的损失,与经济法责任的初衷,即对社会履行责任不相符合。因此,改善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是十分必要的,例如法院可以将一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某种形式向全社会公告,帮助社会共同受害人通过某种途径申报法院,使个体合法权益的损失得到有效补偿,真正发挥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社会性责任的作用。
(四)加强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监督
首先要加强社会监督,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其他利益代表,他们的权利都是人民授予的,所以他们在行使权利时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例如维护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保证媒体的介入权并主动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等。其次,加强司法监督和立法监督,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的行政、司法机关及相关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监督效率。然后要加强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确保国家行政机关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最后要加强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保证社会主体或其他机构能够全面履行自己的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机制,迫使广大社会利益代表、国家机关人员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在最大限度上保障经济法责任能够全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