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国际法治问题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国际司法程序的变化
国际司法机构在二战以后的发展呈现了国际社会较多地建立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机构的趋势,这是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的一种历史性的突破。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通过解决争端、解答疑难国际法问题,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法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国际法院是处于一个解决争端的独特位置,但国际法院却面临着许多的问题,首先是法院的利用率太低,管辖权过于狭窄;其次,管辖权不足,小国期望能得到国际法院的管辖,以求得到应得的待遇,而大国则坚决反对这一点,更愿意利用政治手段来解决问题。我认为,在强制管辖权尚未成熟的现在,大国对于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的反对是正常的事情,这不仅不会阻碍国际法治建设的发展,反而更能体现国际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并促进其发展。当前联合国在改革过程中,应该把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作为最先考虑的问题,不仅要解决强制管辖权所能解决的问题有哪些,更要注重如何解决问题。
近年来,随着历史发展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多数全球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已经逐步加强了法官的配置,其法官具有了更加公平的地域、法系、性别和发展程度等;诉讼程序也越来越追求效率,重视简易程序的应用,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监狱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对于时间的紧迫性要求,采取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各个诉讼阶段规定明确、细致的办案期限的方式,整体推进程序的快速发展,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效率很高。
强制管辖权也在逐步的加强,例如前南法庭、卢旺达法庭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等,都规定了强制管辖权问题,欧洲人权法院则规定:对于个人申诉的管辖,无需成员国同意就具有强制性的管辖权。
法律援助的兴起也促进了国际法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地国际司法机构完善了针对国家或个人参与国际诉讼的法律援助工作。如针对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分别建立了“协助国家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联合国秘书长信托基金”。法律援助对于鼓励和支持有关的国家、团体和个人更加广泛地运用国际司法和平解决争端以及保障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国际司法机构应当治理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
国际司法程序的变化是国际法治建立所引起的,但同时,这些变化也促进了国际法治建设的进程。制度的逐步完善,程序的逐渐合理,无论是大国强国还是小国弱国,都能信任并依靠国际法治来解决问题,这也使各国开始修正国内法以应对全球化的国际法治,国际司法则通过对于国内法的监督和审查对于国内法的影响也日益增强。
三、我国在国际法治的进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法治的建设是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但各国因为法律文化与经济制度不同受到的影响也不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受到的影响尤为突出。由于我国法制建设未得到足够重视,法治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因此我国法治建设刻不容缓。要想尽快适应国际法治建设的形式,我国应注重以下几点:
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对相关国内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废止。不仅要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更要使我国能与国际法治建设相协调。对相关国内法律构架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要坚定捍卫国家主权与民族利益,突出个人权利的保护。
加强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的交流,力求形成统一的、合理的意见,对于各国矛盾的问题要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无论是通过政治手段还是法律手段,都应与国际法的要求相符合。
对于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要加强维权意识,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更要学会依靠国际组织,国际法治的建设不仅仅是国家间的问题,各个组织和个人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参与国际问题的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全球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人类共同价值的基本法律准则,努力促进国际法治的完善。
国际法治不仅仅是一个法治的状态,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这个过程的逐步发展,国际社会的改革也在逐步的进行着,司法制度的完善、诉讼进程的公平公正、审判制度的合理化等等,都在悄无声息的促进着国际法治的建设,各个国家也已经开始做出主权的让步,一个完善的国际法治社会已经开始逐步萌芽,并将迅速成长壮大。我国不仅要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更要抓住机会,变弱势为强势,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法治化社会的进程,逐步实现富强民主的国家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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