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款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 在国际贸易日趋繁荣的今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成为了统一适用于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的公约。其中CISG中的第79条作为应对缔约后事情发生意外变动而设立的免责条款,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CISG第79条的运用术语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因此对其理解有些争议。本文基于此认识,从法条入手对其进行简单地探讨和分析。
论文关键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 履约障碍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效的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全面及时地正确履行,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责任,除非该违反合同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失或者是存在不可抗力因素。CISG的第79条规定的就是关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可抗力而免责的问题。
一、CISG第79条的由来
回溯CISG第79条的立法历史,就不得不提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这两个公约。由于两公约受欧洲大陆法系合同法原则的影响较深,而且内容繁琐,条文晦涩,因此深受非大陆法系国家的广泛批评,只有9个国家参加以上两个公约。鉴于上述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设立了由14国代表参加的专门工作组,结合上述两公约的内容,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CISG第79条是建立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74条的基础之上的。该条规定,根据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图,非履约方不能预测或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况发生,则可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因众多学者认为ULIS第74条为未履约方免除责任提供了不正当的便利理由,因而受到强烈谴责。所以,在制定CISG的免除责任规定时,引进了不同新的法律术语“障碍”,确保对第79条进行狭小而又客观的解释。
二、CISG中第79条分析
第一,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第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佣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b)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佣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第三,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第四,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豍。
(一)一般规则(第79条第一款)
1.“障碍”的概念
CISG第79条对于障碍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买卖交易习惯中一般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政治事件,法律障碍(如征收、禁止交易、禁止汇兑、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等),以及其它障碍(如承运船只的丢失、盗窃、抢劫、存储或运输中的损失等)。简单地由于上述原因,并不能将它认定为障碍,还要根据其具体特征和情形来确定,这主要是一个程度问题。所以不是说只要发生通常所说的障碍,就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2.构成障碍而免责的条件
CISG第79条第一款规定确立了合同当事人未履行义务而免责的条件或标准:免责的条件就是障碍是当事人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这与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实质上并无二致,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援引CISG中这一条规定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都必须证明他所遇到的障碍符合上述标准。
首先,障碍是未履约方所不能控制的。也即对于这种障碍的出现或存在,未履约方无能为力,无法加以控制。其次,未履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障碍。分析未履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应该预见到某种障碍时非常重要的是根据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来判断,此外以下三个因素是衡量不可预见性时必须考虑到的:其一,相同情况下一个具有通常理智的人所有的预见能力;其二,现有的技术水平;其三,障碍发生的概率。由于法律并没有对不可预见性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法庭或仲裁庭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或判决。最后,未履约方不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CISG秘书处在对草案该条的评注中指出:负有义务的一方必须尽全力履行自己的责任,在遇到障碍时应寻求商业上一切可能的替代方法去履行合同义务豎。因此当事人必须证明其已尽一切应有的注意,这样才能免责。例如卡车因洪水冲坏了道路而无法运送货物正常通过,这个障碍是不能克服的,但是履约方当事人可以采取其他运送方式将货物进行交付。所以这样并不会因此而免除履约当事方的责任。这反映出CISG具有这样一种政策取向,即有责任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尽其能力履行义务。
(二)由第三人引起的未履约的免责(第79条第二款)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情况是常有的事。例如,在机器设备的交易中,卖方经常约定或委托其它工厂即第三方为他生产和供应某些零部件或者电子装置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者因管理不善不能提供零部件,卖方在其他地方又买不到此零部件,致使不能向买方交货,卖方就不能免责。因为卖方只符合(a)中的条件,第三方不能提供零部件是他所不能控制、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或克服的,却不符合(b)中条件,因为第三方的不履行是因为管理不善,是可控制的因素。既然第三方工厂不能免责,卖方亦因之不能免责。如果第三方工厂由于地震或失火而导致交付的零部件灭失,情况就完全不同。这样一来,第三方工厂是由于其不可控制的障碍而不能交付零部件,符合(a)中规定,卖方也可随之免责。所以由此可见CISG的规定是相当严格的,要求免责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满足CISG第79条第二款的规定方能免责。至于此条款中第三方究竟指哪些人,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有待于立法进一步进行规定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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