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是司法对仲裁进行事后监督的方式之一。法院行使撤销程序必须有法定理由,违反法定程序就是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一个法定理由,司法解释对违反法定程序作了进一步解释,但是存在不足之处。文章试图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作明确区分,对违反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情形的认定也进一步明确分析,使当事人和法院行使仲裁裁决撤销有更明确的法律标准。
[论文关键词]撤销;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司法监督
一、仲裁裁决撤销
仲裁制度是融合了民间性、私权性和准司法性的混合性制度,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国家的司法权结合,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途径之外解决纠纷的一种更便利的选择。囿于仲裁自身的局限性需要司法机关积极有效的支持,同时仲裁作为一种权力需要另一种权力来监督和制衡。监督和制衡机制的设立是对一裁终局的有效救济和不公开审理的公正性保证,其中司法监督成为真正发挥核心作用的仲裁监督方式。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是司法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使执行裁决变得不可能。
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当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败诉方)不服仲裁裁决,以在仲裁过程中存在某种法定情形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或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规定在了我国《仲裁法》第5章及司法解释中。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否定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通过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事由。法院只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撤销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定事项之外的事由不予审查。第58条规定了对国内仲裁裁决撤销的理由,采用的是列举式的立法方式,没有规定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二、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概述
对于仲裁权的行使来说,仲裁程序是仲裁权的生命,是仲裁权公正性的前提。强化仲裁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仲裁在追求效率中不失公正。仲裁程序有特定性,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有仲裁权行使的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程序,当事人没有选择时视为默示接受了所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或仲裁庭所适用的程序。无论仲裁程序是如何确定的,也不管各个仲裁程序的具体要求之间有怎样的差异,仲裁庭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遵循特定的规则行使仲裁权。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这种情形的应当裁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的有限性原则,也就是审查事项法定原则。本文主要讨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但是仲裁法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含义并未加以规定,使得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时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了这个概念,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司法解释对“法定程序”作扩大解释,同时从后果上对其加以限制。从中也可以看出,仲裁规则与仲裁不可分,甚至可以说国内仲裁规则是仲裁法的组成部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违反法定程序有两种理解,一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违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二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笔者认为后者的理解更合理,因为仲裁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仲裁法是仲裁规则及其他仲裁规范制定的依据,尽管意思自治原则下法律赋予当事人任意性选择权,但是大多规定为强行性规范,而任意性规范也是有选择项的,当事人只能在选择项内进行选择。仲裁法规定的程序条款是为确保仲裁的“最低正当程序标准”而设的,当事人即使有相反的约定,该约定也属于无效,仍然适用仲裁法的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就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不需要从后果上加以限制。
关于同时有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是违反法定程序,还是有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之一即算违反法定程序。按文义解释是前者的理解,司法对仲裁有关程序事项的裁决赋予更多的尊重,只有同时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才导致仲裁裁决撤销。但是笔者认为应该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或者违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就属于是违反法定程序。两者属于选择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因为我国仲裁法已多年未修订,而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际化标准不断修订其仲裁规则,不断追求仲裁的高效和国际化,仲裁规则中的仲裁程序更多体现意思自治,所以经常出现仲裁程序违反仲裁法但不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仲裁规则的修订对仲裁程序的标准越来越严格,不违反仲裁法但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况也时有出现。鉴于仲裁法与仲裁规则发展步调的严重不协调,为了维护仲裁法的权威,对于违反仲裁法的情形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在不违反仲裁法前提下,违反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也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更符合中国的立法现状,也督促仲裁规则制定和修改不仅要考虑到仲裁实践的需要,体现灵活性,而且不能逾越法律授予的权限。
(二)“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的理解
对于违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是在不违反仲裁法的前提下考虑的,而其中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笔者认为对其要从严把握,我国仲裁规则程序规定越来越严格、精细,同时也带来了程序繁琐的不足,仲裁程序各个环节运行也不灵活,若一违反仲裁规则就遭撤销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大大损害仲裁庭的形象。所以从后果上加以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仲裁程序的违反不足以导致裁判的不公,不必因此撤销仲裁裁决。特别是对仲裁程序上的微小瑕疵或者欠缺,均不作为撤销的依据。法官应当针对个案具体分析这种程序瑕疵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公正,毕竟撤销裁决不仅仅是使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工作白白浪费,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态度。但是一些与裁决公正息息相关的程序问题是绝对不能违反的,例如没有给被申请人充分答辩的机会,没有给对方当事人认证质证的时间等等,都可以认为违反了足以导致裁决不公的程序,都可以违反该程序为由,撤销仲裁裁决。至于当事人未交足仲裁费用等不属于足以导致裁决不公的程序,也不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不应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