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本身规定标准模糊,何为“可能”,各地法院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作出的裁定也会不同。这无论对仲裁的公正性,还是对效率性来讲,都是不利的。如何认定是否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程序是否足以导致裁决不公,所涉及的审查是程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表面看法院进行的是实体审查,但是笔者认为应将审查控制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因为对程序错误的审查能更好地坚持和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可排除对司法机关实体审查的不信任。但是何为程序性事项、何为实体性事项,区分有时是很难的。因为对于程序上的审查会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因而又包含了实质审查。至于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全国204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有必要做统一的规定,使法院撤销裁决的标准更统一,当事人对仲裁也更有预期性。笔者在下文会试图对这个标准详细分析。
三、完善违反法定程序的思考
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对违反法定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还有待完善,使仲裁庭仲裁活动更好地遵守法定程序,当事人、法院行使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违反法定程序”应规定为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或者违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只要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在不违反仲裁法的前提下违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是违反法定程序。这样的规定一方面维护仲裁法的权威,另一方面督促仲裁机构制定、修改仲裁规则要在仲裁法的权限内。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主要有:(1)没有给被申请人充分答辩的机会、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应转交法院而未转交等违反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的程序;(2)仲裁员的选定不符合要求、仲裁员应回避而不回避、仲裁员应披露而未披露等违反仲裁庭的组成程序;(3)仲裁委员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当事人开庭、仲裁不应公开审理却公开审理、当事人未能就证据进行质证等违反审理程序;(4)裁决作出违反程序;(5)其他违反仲裁规则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情形。不属于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当事人未交足仲裁费用等涉及当事人义务没有影响权利的程序。但是由于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不尽相同,规定也非常繁琐,笔者建议从违反仲裁最低程序的标准理解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只要违反该最低程序标准就要面临撤销的风险。仲裁的最低正当程序标准规定为:(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公平及公正地对待当事人;(3)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案件并抗辩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仲裁的意思自治,给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保障,违反这些标准就会影响案件正确裁决。
四、结语
仲裁需要司法监督,仲裁裁决撤销就是法院行使监督的方式之一。仲裁庭违反仲裁法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从后果上加以了限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本身规定模糊,法院应限于程序审查,不应实体审查,笔者建议从最低正当程序标准上进行认定,这样不仅法官审查时标准更加统一,而且也大大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