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与CISG关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 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二者都相应吸收了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有所发展。通过比较研究,可对《合同法》与CISG中的该项制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缺陷及进一步改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 预期违约 合同法 CISG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或者“期前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事实或自身行为表示他到期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届满前产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的实现及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是现今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遵守的规范,我国作为CISG的缔约国,了解CISG与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各自的特点,对两者进行合理的比较,不仅有利于保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推动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和发展,同时对完善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也大有裨益。

  一、《合同法》与CISG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一)《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囊括于第68条、第69条、第94条和第108条四项条款之中。其中,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列举了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四种情形,也可视为预期不能履行的法律依据。第69条规定可与第94条的合同解除权相联系。《合同法》预期拒绝履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在第94条、第108条之中。
  (二)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CISG吸纳了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其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在第71条和第72条之中。这两项条款分别规定了CISG的非根本性预期违约及根本性预期违约制度。

  二、《合同法》与CISG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被批准加入《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我国生效。《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虽吸收借鉴了公约中相关内容,但仍与之存在一些差异。
  (一)种类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及第108条之规定,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定构成事由包括:(1)当事人一方的“明确表示”,即明示预期违约;(2)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即默示预期违约。
  而CISG中的预期违约包含根本性预期违约及非根本性预期违约。根本性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1)一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向另一方当事人声明其将不会履行,即明示的预期根本违约;(2)另一方当事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客观行为推断出其将明显不会履行或不能履约,即默示的根本性预期违约。非根本性预期违约主要指CISG第71条的规定,指合同订立以后,一方当事人因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其信用存有严重缺陷或者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之情形。
  (二)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法》规定有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之构成要件如下:(1)预期违约发生时间为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以前;(2)一方当事人以明白、确定的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3)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是其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4)一方当事人表示其未来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没有法定并正当之理由。
  2.默示预期违约之构成要件如下:默示预期违约相较于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前两项要求相同,而不同之处在:(1)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中主要义务的明确意思表示;(2)一方当事人能够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并且该预见必须是合理的、有确切证据的。
  CISG中规定了非根本性预期违约和根本性预期违约,二者皆需满足以下要件:
  (1)预期违约的发生时间为合同有效订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2)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声明其将不履行义务或者一方当事人有预期不能履行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3)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中义务的预期客观事实达到“显然”之程度,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声明表明其明确、肯定、彻底不履行义务的态度;(4)一方当事人显然不能履行的为合同中的根本任务或者大部分重要义务;(5)中止履行义务或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有附随义务,即除非对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其在决定中止履行义务或者宣告合同无效时必须要马上通知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可以对义务的履行提供充分的保证。
  (三)救济措施不同
  《合同法》赋予预期违约受害方的救济措施分为两大类:
  1.承认预期违约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1)中止履行合同义务;(2)解除合同;(3)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4)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否认预期违约,自己单方认可合同的效力,待到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他仍不履行,则需要向合同当事人承担实际违约的后果。
  CISG对预期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相比于《合同法》较少,主要有:(1)中止履行合同;(2)行使停运权;(3)宣告合同无效;(4)要求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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