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罗马规约》的生效,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犯罪中“最严重的罪行”的管辖权。然而,刑事司法管辖权关乎国家主权,妥当处理国家及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关系,是后者顺利行使的前提。本文立足于《罗马规约》,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作为补充管辖权的属性为出发点,提出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条件。同时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进一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论文关键词:补充管辖权 相对主权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对由特定国际罪行和特定被告构成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力。
《罗马规约》,得名于会议召开的地点,全称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于1998年通过、2002年7月生效。其第1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为常设机构,管辖对象是实施规约界定的“最严重的犯罪”的个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其管辖权是对对主权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补充。由此,《罗马规约》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对“最严重的犯罪”的普遍管辖权。该管辖权的确立,是国际社会同严重国际犯罪作斗争的历史性突破,但另一方面却与国家主权原则发生了严重冲突,因而遭到中美等大国的反对。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正确处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这也得以保证国际刑事法院能够顺利行使管辖权。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界定
管辖权具有广泛的内涵,可以表述为:一国将其法律规范作用于某些行为人、事件或物的立法管辖(legislationjurisdiction);一国对某种人或事进行起诉和审判的司法过程,即司法管辖(adjudicativejurisdiction),或者一国强迫某些行为人遵守该国法律,并矫正其非法的行为,即一国享有强制其国民遵守本国法律的强制管辖权(enforcementjurisdi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