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的变化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本文对该公约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变化进行了分析,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并提出这些变化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主体及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可能产生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鹿特丹规则 承运人 适航义务
  
  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在此之前已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三个: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的《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较三大公约有许多新的突破。
  适航义务是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一项重要义务,要求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具备完成合同运输任务的抗风险能力、航行能力和适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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