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灵魂,按《纽约公约》书面签署的仲裁协议才能表达仲裁意思。仲裁协议本质上是合同,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这些条件将愿意参加仲裁的人排除在外,所以理论界提出了仲裁协议第三方理论。仲裁协议第三方虽未签仲裁协议,但基于法律运行的结果受仲裁协议约束。而提单下仲裁条款约束第三方要解决提单转让后提单承运人和受让人的仲裁合意及相对性问题。
论文关键词 仲裁协议第三方 书面签署 提单仲裁条款 相对性
一、仲裁协议第三方的概述
(一)概念
仲裁协议第三方指原当事人之间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非签字第三方基于其行为实质上享有合同权利义务或仅因法律的规定,在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身份后参与仲裁的非签字当事人。
(二)产生背景
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自愿合意,就没有仲裁的产生。自愿是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只有通过外在表现想法才能得到法律认可,仲裁协议便是表达“一致同意”的法律化形式。按《纽约公约》,仲裁协议有“书面”及“签署”的要求,一份书面签署的仲裁协议才是表达仲裁意愿的完美体现。对“书面”及“签署”的要求可看出仲裁协议仅对签字当事人有约束力,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的当事人不受约束。又由于仲裁协议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因此传统理论认为仲裁协议也只约束仲裁协议上签字的双方当事人。
然而,对书面签署的要求会降低仲裁的效率,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并将愿意仲裁的人排除在外,限制仲裁的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交换等新通讯方式对仲裁协议的传统书面形式提出了挑战。且随着现代商业模式的复杂化,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在签订后可能有其他当事人参与,争议也可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与非当事人间。一味地拒绝非签字第三方参加仲裁,会导致在仲裁后紧接着一场诉讼,不利于交易的进行。随着对书面签署要求的扩大理解,合同相对性效力的不断削弱,仲裁协议固守的法理发生了动摇。因此法学理论逐渐鼓励仲裁协议的效力从当事人向未签字的第三方扩张。
(三)法律突破
为适应时代的需要,传统仲裁协议的效力被赋予新的内涵——在合理与必要的情形下,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与作用可扩张到仲裁协议表面形式未签署的第三方当事人。现行法律体系对未签字人是有一定支持的,第三方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的规定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地位而参与仲裁,并且在参与仲裁后其所取得的仲裁权利义务,使用的仲裁程序等,都与普通仲裁无任何区别,因此我们只需探讨他们如何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地位就可以构建出未签字当事人参与仲裁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