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短信诈骗问题的思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 近些年来,手机短信诈骗的案件开始由最初沿海地区扩展到全国各地,从某方面暴露出我国法律在相关规定和执行上的缺失。尽管公安机关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但是其犯罪形式却更加多样,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高明,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社会危害程度更加严重。本文针对短信诈骗的鲜明个性特点,剖析我国制度漏洞和管理缺位的原因,并从完善法律、强化司法机关职能等方面寻求减少和预防短信诈骗犯罪的对策和途径。
论文关键词 短信诈骗 制度缺陷 治理对策
一、“短信诈骗”概述
(一)“短信诈骗” 概念的界定
1.“短信诈骗”的概念
短信诈骗是传统诈骗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而衍生出来的新型诈骗犯罪。国内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所有以手机发送短信的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有学者则界定为以向不特定或多数人发送短信为手段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以上两种说法里我们可以看出,手机短信诈骗不包括以手机为对象的犯罪,如盗窃、抢夺等,也不包括利用手机短信针对特定对象而实施的犯罪,如敲诈勒索、绑架等。
笔者认为,短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手法,使用短信发送设备将虚假信息发送至他人手机,使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短信诈骗”的特征
犯罪主体地域性、流动性和团伙性。短信诈骗犯罪作案人群的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东南沿海福建、广东、湖北、湖南、江西、广西等省的某些特定县市是此类犯罪较为集中的地区。发送手机短信息的活动多使用异地号码,分为多地,分布区域广泛。由于犯罪各环节分布区域的广泛性,也就需要大量的人来完成这些工作,从而就产生了“家族式”、“团伙式”的作案手法。
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分散性。犯罪分子通过电脑或其他工具选定一定的手机号码区域,向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短信息的发送具有随机性,这种随机性便决定了短信诈骗多数对象是不特定的,也使得短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具有分布分散性、地域分布广等特征。
犯罪方式的高科技性、隐蔽性强、反侦察手段突出。短信诈骗是一种新型智能犯罪,犯罪人要依赖高科技工具和设备才能完成犯罪。同时,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犯罪手法的隐蔽性成为短信诈骗犯罪的共性。分散作案,借助金融机构的管理漏洞A地办卡、B地遥控、C地诈骗、D地取款,跨地区作案,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困难。
犯罪本身的低成本性和极大的危害性。进行短信诈骗一般只需要申请几张手机入网卡,购买手机短信“群发器”成本最少几十元,最多不过三百多元,再下载一些软件,一般在销售改装手机时,商家都会附赠几本全国电话号码资料书,这样犯罪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后只不过千元成本。然后诈骗分子开始进行漫天撒网,如此大面积的轮番轰炸,哪怕只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人上当,也能给犯罪分子带来巨额利润。
(二)“短信诈骗”问题的成因分析
1.“短信诈骗”产生的管理制度因素
立法缺失使得短信诈骗这种新型犯罪的处理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规范短信传播的方面来看,我国没有明确的短信业规范法规,运营商不能预知消费者是守法公民还是犯罪分子,同时,运营商不是执法部门,无法认定某个信息是否合法,只要消费者愿意继续消费,运营商就无权单方停止服务,也无权屏蔽某个信息或者停机、注销号码的处理。从执法机关在处理这种案件方面说,由于无法可依,其对社会的监管也有被动的一面。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对于短信诈骗案件的泛滥负有一定的责任。公安机关管理打击的力度不大,案件破案率低。从推行新型防伪身份证来看,原有身份证因为缺乏有效的防伪技术,以至于假证泛滥,新型的身份证却有比较好的防伪功能,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将新型身份证强力的推行起来,废除一代身份证。从打击防范短信诈骗案件来看,由于不法分子作案手段的隐蔽性和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再加上公安机关受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只有极少数的案件得到了处理,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执法机关对短信诈骗的打击不力,使得不法分子有恃无恐。
2.“短信诈骗”产生的市场因素
通讯运营商对短信业务监管的缺失是短信诈骗产生的市场因素之一。这种监管的缺失体现在运营商只是开发支持短信业务,为了抢占市场、巩固阵地,无暇顾及短信内容管理,导致大量的色情、诈骗泛滥,而消费者成为了直接的受害者。因为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赋予其对短信业务监管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感缺乏,通讯工具实名登记制不能充分落实,短信群发器在市场上很容易买到,从而导致短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另外,金融部门对银行卡的管理缺失也是重要因素之一。银行业务中储蓄实名制没有落实,交易只认密码不认签字,假身份证开户办理银行卡无人管理等,所有这些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3.“短信诈骗”产生的社会因素
诈骗者在采取这种诈骗时进行了充分的考虑,结合以上各种分析,短信诈骗是一种风险小,收益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的工具购买程序简单,成本低廉,而且重复利用率很高。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远程遥控指挥,匿名作案,加上手机卡、银行卡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可供案件侦破的证据和线索很少,案件的侦破难度很大,所以便有越来越多的诈骗者妄想一夜暴富的童话而加入到其中。受害者之所以被骗有的是因为自我防范能力不强,有的则是因为贪婪心理作怪。诈骗案件的受害者往往不是心地单纯一不小心相信了他人,便是受到手机短信内容的误导,没有仔细考虑就上了圈套,还有一部分则是贪念作怪,导致上当受骗。而在上当受骗后有些因为面子而不报案,有的则觉得数额不大不了了之,却往往使得诈骗者更加猖狂。
二、关于“短信诈骗”案件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的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类型有一般诈骗罪、诈骗金融机构、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处罚范围在有期徒刑6个月到死刑之间。但截至到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为止,仍然没有出现关于短信诈骗的规定。目前,大多数的短信诈骗案件都以一般诈骗罪进行认定。例如,杭州判决的首起以杭州为“基地”的短信诈骗案件,最终是以一般的诈骗罪来进行的处罚。尽管我国手机拥有量和短信发送量居世界第一,但是至今我国的移动通信市场管理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历史、统计资料和对犯罪现象的直接观察都表明,刑法对犯罪的预防效果最小,而经济、政治、行政管理法规的效力最大。”目前,我国对手机短信的管理规定有国务院2000年9月20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号颁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另外在《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中,规定“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非法集资和银行卡短信诈骗。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控,打击和防范逃汇套汇、网络炒汇以及洗钱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打击地下保单。”
从以上状况来看,我国的短信诈骗立法刻不容缓,也是正因为法律规制的不到位,短信诈骗才能发展的如此猖狂,并且迅速蔓延。
上一篇:试析我国外逃腐败官员引渡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