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短信诈骗问题的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国外相关法律规则
日本在2002年出台的《正确发送特定电子邮件法》基础上,又予以修订,将手机短信也列入“特定电子邮件”。从而从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信息发送业者规范以及电信公司技术措施三方面减少、消除了非法手机短信。该法规定通讯信息发送业者有义务在所发信息中明确标注“未承诺广告”字样、发信人名称、住址和专门用来接收拒收信息的电子邮箱;并且禁止向表示拒收的用户再次发信息;禁止使用利用电脑制作的虚假电子邮箱发送信息等。一旦违反规定,日本总务省有权命令立即改正,直至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而在韩国,从2001年起,便开始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也就是说在韩国买手机必须出示身份证,然后将身份信息输入通信营运商的中心数据库,当出现违法短信时,可以根据买手机录入的身份信息追究法律责任。并且规定广告商发布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和发送者单位、电话以及手机号。韩国情报通信部还规定,对滥发垃圾短信者将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
另外,大多数国家关于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资格刑规定的都比较详细,常见的有禁止驾驶、禁止从事某种商业、营业活动、禁止从事某种职业以及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瑞士联邦刑法典》和《法国刑法典》中规定的较为详细。相比起来,我国目前的资格刑只有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而缺少“剥夺犯罪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的刑罚”,这样必然会导致对于手机短信诈骗这类的诈骗型经济犯罪预防不利。
参考以上各国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引进外国先进的经验,完善关于管理、预防“短信诈骗”的各项制度和立法是必要的。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手机实名制,并且明确短信内容提供商、服务商、信息使用者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短信诈骗”的发展趋势及解决途径
(一)“短信诈骗”的发展趋势
侵害对象转移化。由于短信诈骗手法创新速度较慢,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因此,短信诈骗的侵害主体已经出现由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转变的趋势。犯罪分子利用这两种社会弱势群体思想不成熟或与社会接触少的特点,进行诈骗,而且成功率极高。另外一种就是侵害境外公民,即使案发也容易逃脱制裁。
犯罪团伙越来越专业化、职业化。诈骗团伙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撒网”、“诱鱼”、“收网”、“取款”都有专人负责。如今在短信诈骗红红火火进行的时候还带动了一些不法犯罪圈的产业,例如“群发器专业户”、“银行卡专业户”等等。从泉州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口中得知,“黑市”有专门从事银行卡贩卖的人,一张本省的价格在100元左右,外省的大约200元。
犯罪空间区域的扩大化。由于通讯技术和高科技的应用,除了地域空间的扩大,其他的空间也得到了拓展。如网络空间、纳米空间、心理空间。由于经济全球化与引渡问题,为逃避打击与惩罚,近年来,犯罪区域逐渐向跨地区跨境趋势发展,短信诈骗方式开始由传统的“钓鱼式愿者上钩型”向“捕鱼式主动出击型”发展。
短信诈骗案件呈高发趋势。短信诈骗犯罪的手段在不断地翻新,并由最初的沿海地区泛滥到了全国各地。东南沿海地区的犯罪势头不但没有打击下去反而增长迅速,只是指挥中心移至内地乃至国外。广东去年的诈骗犯罪上升了近30%,其中短信诈骗就占到了40%。如今短信诈骗呈现“点多面广的态势,全国十多个省份出现职业团伙,多个省份发案超过1.1万起。
(二)“短信诈骗”的解决途径
手机短信诈骗的泛滥,不仅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侵犯了人们的财产安全,而且破坏了正常的通讯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手机短信诈骗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短信诈骗现象。
1.完善立法
以立法形式明确实名制。首先我们应该意识到,一切短信诈骗的必要工具有手机、短信群发器、银行卡等,我国缺乏手机号码实名制和储蓄实名制,也就没有从源头上规制好手机和银行卡的使用,这便给了犯罪分子“钻空子”的机会。所以,明确实名制是当务之急,而且减少通信活动的匿名性,增加信息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压缩短信诈骗犯罪的生存空间。
以立法形式严格规范信息产业管理, 明确各自职责, 严格落实惩罚措施,有效减少信息业务提供商“只谋取经济利益、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要制定和完善短信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责任、管理措施,,明确发送垃圾短信电信用户的停机处理程序,严格规定电信经营公司的“接受投诉、处理短信欺诈”的职责。这方面可以参考英国的《1999年电信数据保护和隐私权法规》以及日本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信息发送者资料批露法》。
以立法形式规定处罚措施。对专门提供短信群发器、贩卖银行存折或储蓄卡、为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分子从银行取款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可以参照赌博罪中的“私彩”,界定为非法经营罪,从根本上打掉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工具的来路。目前,在福建地区有《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及泉州市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虚假信息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暂行规定》,其他地区可以参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从而提高打击的针对性。
除以上措施之外,我国立法机构可以考虑在纯刑罚之外引入资格刑。刑法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的对犯罪者的处罚,借由刑罚可将犯罪者和社会隔离,并且平息被害者的愤恨和威吓有犯罪倾向的人。在《法国刑法典》和《瑞士联邦刑法典》中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有所借鉴,在资格刑体系中增设“禁止从事某种行为”这一条,明确犯罪者在实施短信诈骗被判刑后,刑罚执行完毕犯罪者仍然从事相关行为时,法官可以对他进行不良记录公告,并禁止从事相关行为。简单说,就是在实行实名制之后,可以禁止犯罪人再次申请手机号,禁止申请多个银行账户。
2.司法机关强化职能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在短信诈骗案件中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这其中,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能显得尤为重要。
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应该简化短信诈骗案件审理的程序。对于短信诈骗案件,由于大都有数额难以确定、刑期较短的问题,很多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到法院时羁押的时间和所判的刑期已经相差无几,法院如果不及时判决,犯罪嫌疑人基本已经到了刑满释放的时候了。这样很容易让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起不到惩罚和警示作用。因此,在短信诈骗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及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尽量使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缩短期限,以提高打击的力度。
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说,公安机关在短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中有核心地位,强化公安机关的职能是必要而且急需的。规范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市场上大量假的一代身份证泛滥,为购买手机、银行卡等提供了隐蔽条件。公安机关应大力推广防伪的二代身份证,强制将市面上的一代身份证替代,完全淘汰掉。建立银行与公安机关户口信息共享网络,便于银行查询客户所提供身份证真假,真正做到储蓄信息“实名制”。建立违法信息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建立违法信息举报投诉受理机制,通过发动群众开辟线索来源。公安机关应强化安全防范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反诈骗意识。
有效遏制短信诈骗问题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网络与通讯技术的普遍应用,人们生活进入智能化、信息化时代,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虽然大多数手机用户已经对手机诈骗有所耳闻,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利用手机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却在逐年增加,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当下社会流行的手机信息诈骗,系统研究、分析其犯罪特点与犯罪手段,有助于我们掌握犯罪的发生规律,作案轨迹,并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和有效的打击措施。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规范信息业务提供商的运行,从而切实保障被害人权益,保障程序争议,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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