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如前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以前,我国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规定分散在各的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我们也看到,目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在讨论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社会服务”作为第四章内容以16个条文的篇幅进行了规定。如该修正案第3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因此,上述规划和设想都应当明确地规定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中,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加完善。
(五)我国应当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从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失于空泛,而且由于缺乏老年人福利、老年人保健等方面配套的法律法规,为此,我国应当以《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础,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将《老年人保健法》《老年人福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立法规划。同时,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各级司法行政和宣传部门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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