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和解的法理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其次,刑事和解协议与典型的公法契约辩诉交易不同。
  所谓公法契约通常是指公民个人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机关订立的以发生公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契约,即在公法领域有国家参与的契约,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契约中的任一方都不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但契约的订立须由公权力机关进行合法性监督和审查,才能确认协议的效力。
  从主体和保护的利益看,辩诉交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的交易,被害人不参加辩诉交易,控辩方也不征求被害人意见,其侧重保护的是国家和被告人的利益;相反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和解,侧重保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产生的原意看,辩诉交易是采取对抗制诉讼的国家,控辩双方为了避免判决结果难以预测的风险而采取损失更小、风险更低的应变措施,通过控辩双方的直接协商形成彼此互惠的交易。而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和加害人即使不选择和解也不会有难以预测的更坏的结果,相反选择和解会更为有利,被害人能尽快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处罚的双赢结果。如果说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降低风险和减小损失的权宜之计,那么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了利益最大化的共同选择。而且从和解和交易的结果来看,和解取得了令当事人更加对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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