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字与法律文化的关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礼

  (一)礼的产生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 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礼记·礼运篇》对于礼产生于祭祀有以下描述:“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 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起源。
  (二)引礼入法
  为“群儒之首”的董仲舒,是西汉中期儒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史称“汉代孔子”。他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系统地神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合理性和永恒性的思想家。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并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儒学,是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的第一人。
  在法律思想方面,首先,他进一步完善了天命神权的封建正统思想。由他所倡导并经《白虎通义》明确昭示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后来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德主刑辅”,则被奉为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三、德主刑辅

  与董仲舒的天命神权和“阳德阴刑”一脉相乘是他的“性三品”学说。他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他说:“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具体说来,少数统治者是圣人之性,也即上等之性,天生性善,不待教而成,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大多数贫穷的“斗笠之民”是下等之性,天生性恶,虽教而无功,就侧重用刑。这二者皆不可以“名性”。可以“名性”的只有第三种,也即中民之性,既可为恶,也可为善,但必须经过教化之后才能为善。对中间阶层主要用德教,只有在教化不成功时才可以用刑。
  总之,董仲舒的天命神权思想、“阳德阴刑”论和“性三品”说共同构成他的“德主刑辅”理论的三大支柱,标志着我国封建法律思想儒家化的终结。从此以后,儒家思想不断渗透到法律内容,而且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四、总结

  “法”、“刑”、“礼”、“德”、“律”是能够反映中国法律文化整体风貌的五个古文字,对这几个字的整体性解读有利于开辟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法观念的全面把握,更有利于加深对中华法系的文化感受。
  “法”、“刑”、“礼”、“德”、“律”是中国法律文化的整体面貌的反应,它们向欲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人宣示着中国人对法律理解的特有的方式。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理性的,从这五个字中我们可以获得明显的感受,但中国法律文化的理性不是西方人的“形式理性”,而是一种“实质理性”,或如李泽厚先生所说是“实用理性”,但它绝不是被泛化的庸俗的实用主义,而是一种具有良好的“人文关怀”的真正的人的理性,甚至可以被解读为一种生存论意义上的法哲学意蕴,这又是中国法律文化卓然独具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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