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毛泽东同志的法制思想(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坚持对罪犯加以改造的思想
  毛泽东同志主张“杀人要少,但绝不废除死刑,绝不大赦。”为此,毛泽东同志提出了死缓的理论,并且明确划分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从而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毛泽东同志的这项理论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历史地位

  毛泽东同志的法制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首先是对法制作用的片面认识,仅仅将法律作为保障政权运作的工具,忽视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和社会组织方面的管理职能;其次,政策和法律界限不清。政策和法律都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二者虽然关系密切,却不可以混为一谈,政策具有灵活性,法律则相对稳定,政策可以作为国家或政党为解决一定历史时期问题的行动准则,不能用其来代替法律。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法律还来不及制定的情况下,政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客观形势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政策和法律部分的现象却依然存在。再次,未能超越传统的人治思维。我国历来都是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皇权至上是这一制度的鲜明体现,这些传统的人治思维散落在我国社会的各个角落,根除这一落后的传统思想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尽管新中国的建立打破了旧的国家机器,却无法避免传统法律观念的承袭。最后,过于强调自下而上的群众式的运动,在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方式上,选择无产阶级专政的大民主方式,这种方式在本质上是与民主与法治的原则相违背的。盲目地群众式的运动只会造成法治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动荡,最终则会阻碍民主法治的进程。
  毛泽东同志法制思想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却对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一方面,毛泽东同志在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上,确立了以宪治国的目标方向,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就意味着我国以宪治国目标的设定,这与西方法治国家的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另一方面,在法制建设的原则上,强调人民主权原则,以人民为主体。当前,党中央开展党的群众教育路线,亦是强调以人民为主体,体现人民权利本位的精神。虽然文革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偏离了正常发展的轨道,但总体而言,它仍具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建设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都需要以法治建设为基石。中国梦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梦,法治不仅仅为中国梦的实现保驾护航,更是体现了中国梦的价值追求,即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习总书记讲,“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不管是关系到我们生活的安居乐业梦,社会保障梦,还是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强国强军梦,民族复兴梦,这些梦想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用。当前,深刻学习毛泽东同志的法制思想,反思我国曾经在法制建设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吸取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有益成果,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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