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宋代狱空制度对当前看守所改革的启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中国古代的狱和当前的看守所在性质和作用上极为相似,宋代的狱空制度为看守所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主要表现在最高权力机关对刑狱的重视、系囚按照管辖权分类关押、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文素养、加强看守所的外部监督、建立清理留狱的激励机制等五个方面。

  [论文关键词]宋代 狱空 看守所改革 启示

  一、当前看守所的问题及学界对策研究的局限

  近年来,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的现象被媒体披露,迅速成为舆论的热点。人们对看守所神秘高墙背后发生的违法现象越来越关注,学界对全国看守所的现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要将看守所中立化,具体做法就是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手中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学者们通过调研确实发现了看守所存在的大量问题,但在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时还是根据西方的分权和制衡理论,提出的解决方式也是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途径,侦查权和羁押权分离,看守所保持独立。学界并未对看守所这一羁押机构的历史文化根基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也就无法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式。
  学界通常认为中国看守所是在中国近代法制改革进程中创建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区分未决犯和已决犯,其历史渊源是晚清衙役们关押涉案人员违法私设“班房”、“卡房”、“自新所”、“待质所”、“知过亭”、“中公所”等机构的合法化。看守所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产物,而在中国古代司法中已决犯和未决犯并无多大区别,古代监狱仅为囚禁犯人使之受苦的场所,“民刑不分,轻重无另小事涉牵连则概同系”。这种观点显然有失偏颇。
  中国社会一脉相承,在古代中国,和看守所性质、作用相同的机构——狱很早就产生了。首先,从性质上看,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古代的狱和现代的看守所都是侦查机关为羁押、审讯犯罪嫌疑人、未决犯的特定场所。其次,从隶属关系来看,古代的狱和现代的看守所都隶属于侦查机关。最后,从存在的问题来看,最突出的问题在古代的狱和现代的看守所中都存在,且这些违法行为和现象在古今社会都是被法律禁止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深入研究古代中国的狱制,才能深刻认识现代中国的看守所,也才能对看守所改革提出切中肯綮的建议。

  二、宋代的狱空

  宋代司法达到了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最高峰,其构建的司法制度和运作模式型塑了近世的司法传统。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司法官员一直追求“狱空”的理想状态,但只到两宋,才形成狱空的奏报、管理和监督制度。宋代是历史上奏报狱空最多的时期,见诸史籍的有近百次。《宋会要》中有“狱空”一门(刑法四之八五)记载了历次狱空及朝廷奖励的情况。
  狱空是指设有监狱的机关将已经受理的案件全部审判完毕,将羁押的囚犯全部疏决以至狱内空无一人的状态。“狱空”不是强制司法官员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审理完毕,而是用优厚的赏赐来吸引司法官吏清理监狱。宋统治者为了达到狱空的目标,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皇帝重视刑狱,率先垂范亲自录囚,督促州县长官清理留狱
  《宋史·刑法志》称:“太宗在御,常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太宗开创的录囚制度为历任皇帝所遵守,每逢春夏之交,暑期将至,皇帝临轩决狱,带头对京师诸狱的囚犯进行审决清理。太平兴国六年下诏曰:“诸州大辟,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资金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地方各路置提点刑狱公事,负责督促州县的司法活动 “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以报囚账,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则劾奏佐吏、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
  (二)系囚分类羁押,各由专门机关审讯
  宋代系囚分类羁押主要表现在京师设六狱,府州分两院。元丰改制之前,京师开封设有御史台、皇城司、殿前司、四排岸狱。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百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御史台狱主要关押犯罪的高级官吏和皇帝诏令审讯的重案犯。皇城司掌管京城出入的禁令,负责宫廷安全保卫,宫廷出入,宫门启闭。凡宫城内官员及后妃犯罪,均拘押到皇城司狱关押审理。殿前司是宋代皇城内的禁军之一,负责在皇宫内值班站岗,保卫皇帝出入的安全。殿前司内狱主要审讯犯罪的禁军官兵。四排岸司简称“四排岸”,是宋代主管维护水上交通、运输大宗财货直达京师的官署,也配有维护河道交通的武装部队。凡在漕运中偷盗官物,或侵吞私卖、毁坏舟船,一律由四排岸司处置,关入四排岸司狱。
  元丰改制之后,大理寺在原来详刑职责之外,增加了断狱的职责。右治狱推治在京百司犯罪事、官物应追究事和特旨委勘事。大理寺狱主要关押涉嫌犯罪的京城百司低级官吏,侵吞公物的犯罪人和部分皇帝指定审讯案件的犯罪人。
  除御史台狱、殿前司狱、皇城司狱、四排岸狱和大理寺狱关押的犯罪人之外,京师犯罪案件都由开封府负责管辖。开封府号称五方辐辏、人口百万,其案件繁多号为天下之最。开封府不仅管辖京畿地区发生的犯罪案件,还要接收京城诸司移交的犯罪人,由于犯罪人数众多,开封府狱也实行分类关押,即二厅三院制。二厅即左右厅,各置推官一员,后增判官各一员。三院即府院、左军巡院、右军巡院。府院即司录司听户婚之讼,录事参军主之。左右军巡院鞫刑名之狱,军巡使主之。
  地方府州狱建制和开封府基本相同,府州本院由录事参军主掌,听户婚田宅之讼,刑狱由司理参军执掌,负责侦查、审讯和拟判。
  (三)严格选拔司法官员,主持侦查、审讯的司法长官大都“文学法理,咸精其能”
  宋代实行严格的法律考试选拔官员,通过明法科和新科明法的科考才能出任亲民官。这种选拔模式使得宋代的官员大都兼备文学修养和法律素质,既饱读诗书,又工于吏事,“文学法理,咸精其能”。宋代奏报狱空近百次,其中京师开封府和临安府最多,达四十次。京师当天下之繁剧,知府皆是一时之选。奏报狱空的开封府知府分别是温仲舒、寇准、陈尧叟、向敏中、吕夷简、王安礼、王存、王震、王宁、时彦、宋乔年、盛章、王革。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精明强干,善决狱讼,寇准、向敏中和王安礼更是擅长侦查、审讯的名公。临安府奏报狱空的司法长官分别是周淙、赵惇(皇太子兼临安府尹)、王辅之、赵时侃、程覃、袁韶、吴革。这些人均能履行其司法职责,颇有治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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