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宋代狱空制度对当前看守所改革的启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四)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疏决系囚
  在宋代狱空的记载中,京师府和大理寺的狱空占据了三分之二,二者都不具有作出最终判决的权力,这就需要其他司法机关的配合,共同审结疏决囚犯。比如开封府受理京师刑事案件,决定笞杖罪,徒以上案件“检法断刑”,做出判决意见,俟大理寺或刑部之判决。大理寺狱,“应三司、诸寺监吏犯杖、笞不侯追究者,听即决,余悉送大理狱。其应奏者,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这就是说,开封府狱和大理寺狱关押的都是犯有严重罪行,有可能判处流、死刑罚的犯罪人,要想实现狱空,大理寺和开封府本身并不能决定,还要依赖其他复审、详刑机关对案件的判决。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之间分工合作,共同促成狱空的实现。
  比如在元丰年间,开封知府王安礼为了提高决狱的效率,首先保证开封府断案不被掣肘,不让无谓的公文传递影响审决案件的效率。他上奏朝廷,减少御史台和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开封府审断案件的干扰。元丰五年二月四日,权知开封府王安礼言:“本府奏断公案,御史台一例取索。窃以公事已奉旨断,方更点检,於礼不顺。欲乞自今不许取索”。从之。
  (五)集中清理留狱
  在宋代,从太祖、太宗开始形成了集中清理留狱的制度。大规模集中清理主要有:1.农历五月暑热来临之前,皇帝下诏对系囚进行清理。2.朝廷举行重大的礼仪活动颁布赦令,对特定范围内的犯罪人宽免刑罚。3.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星象异常现象等被认为是凶兆和上天警示政事有缺,此时就会清理系囚,疏决人犯。4.对频发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开展针对性的打击,类似于今天的专项治理。比如崇宁五年(1106),六月十二日,徽宗举行例行的录囚,在皇帝的带动和鼓励下,新上任的开封府尹时彦也大肆搜捕盗贼。以户部侍郎知开封的时彦大展身手。“异时都城苦多盗,捕得,则皆亡,卒吏惮于移问,往往略之。彦始请一以公凭为验,否则拘系之以俟报,坊邑少安,狱屡空。他努力经营京师治安,一年报四次狱空,短短数月,迁工部尚书。”

  三.宋代狱空之制对看守所改革的启示

  宋代通过狱空制度鼓励司法官员清理留狱,大大加速了对羁押人犯的疏决进程,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狱政较为清明。因此,宋代司法被称为“临下哀矜,用刑忠厚”。在同处社会转型期的今天,我们可以从宋代促成狱空的经验中得到以下启示:
  (一)最高权力机关对刑狱的重视
  宋代皇帝群体对刑狱高度重视,将疏决罪囚作为施政的重要事务,其颁布的宽免刑罚的赦书和诏令往往成为狱空的直接原因。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刑狱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立法实现,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存状态和看守所的实际情况并不清楚,这就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应当反映出看守所羁押人犯的详细情况,以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作出针对性的决定。
  (二)被羁押人员按照侦查机关的管辖范围分别关押
  在宋代司法体制中,侦查犯罪的机关大都下设羁押机构,刑事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份地位、犯罪客体分属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侦查、审讯的专业化提高了处理案件、审决囚犯的效率。我国当前的看守所虽然也将被羁押人分类管理,但整体来看,管理方式比较粗放,羁押分类并不科学,将羁押人员按照侦查机关的管辖分类应当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三)提高侦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文精神和法律素养
  宋代主持侦查、审讯和判决的司法官经过严格的法律考试和吏事训练,且具有儒家士人的人文主义精神,在侦查、审讯时能够明察秋毫,判决案件能够剖析明断,用刑时又怀有悯恕之心,处理案件往往能够发挥良好地社会效果。在当前的看守所改革中,当务之急是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文素养,改变其对被羁押人员有罪假定的心态,将被羁押人员首先作为平等的公民看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侦查手段和方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侦查、起诉、审判机关要分工合作,严格遵守羁押期限
  宋代狱空是司法机关配合的结果。开封府、临安府的狱空需要大理寺、刑部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终审判决或复核意见,大理寺狱空也需要刑部按时审核判决结果。当前看守所羁押期限的调查结果显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均不同程度超期羁押现象。这就需要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分工合作,严格遵守羁押期限。
  (五)看守所改革还需加强外部监督,鼓励清理积案
  宋代在侦查、审讯、判决的过程中,京师诸狱系囚的管理都要受到在京纠察刑狱司的监督,在京纠察刑狱司登记、检查系囚的生活状况,督促羁押机构隶属的司法机关及时疏决系囚,改善系囚的羁押条件,追究系囚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责任。御史台也设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定期巡查系囚。当前的看守所改革也要加强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建立专门监督机构,适时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
  宋代奖励狱空,鼓励清理留狱,对奏报狱空的司法官员给予升职、减少磨勘、增加公使钱等奖励。司法官员在正面鼓励下激发出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勤奋工作,清理留狱。在当前的看守所改革中,要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鼓励侦查机关破获积案,司法机关审决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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