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财力、人力不足的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现,可以弥补和解决此问题。同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又能推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促进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文章基于温州大学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分析我国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互动。
[论文关键词]法律援助 诊所式法律教育 互动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及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
依据《牛津法律词典》中关于《法律援助规则》词条规定来看,法律援助是指律师从公共基金中提取费用并对无力负担诉讼的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称:“法律援助是指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1994年初,司法部首次提出在中国建立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了试点。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法律援助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是法律援助的内容首次出现在法律中。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并同时揭牌。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的下发,大大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法律援助制度的贯彻、落实。1999年4月2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2003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并于9月1日开始实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工作,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把刑事法律援助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一个新阶段。
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就是国家通过拨付专项基金、配备专职人员为需要法律帮助的诉讼当事人提供服务,达到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得以实现,是贯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法律制度。从我国目前各地实施法律援助的实践情况看,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由国家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机构中配有专门的执业律师来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目前主要是各地司法局来设置法律援助中心。第二种是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各地的律协每年给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下达指标,每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任务,作为年度考核合格的依据。第三种是由各种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援助。这种带有地方特色,不具有普遍性。例如,上海妇联成立的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第四种是一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组织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由教师指导学生们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纵观法律援助制度的各种理论,可以看出,法律援助主要是一种国家义务,因为国家管理的不到位,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需要国家给予帮助,所以理应由国家出资出力建立各种法律援助机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财政拨款和人员配备严重不足。2008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收入中财政拨款是66947.58万元,人均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0.51元。2009年人均也才增加到0.56元。而2007、2008、2009三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分别是12519人、12778人、13081人,2011年达到14150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需求的缺口较大。与法律援助财力、人力不足构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每年对法律援助需求的数量却是逐年上升。每年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也是逐年上升,除去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法律援助不算,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把指定辩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就意味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仅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至少要增加三倍以上。如果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2011年所办刑事案件的总数113717件为基数,增加三倍将会达到341151件,还不包括新增加的受援对象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除此以外,随着每年诉讼案件数量的递增,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也将相应增长,比如刑事法律援助,1999年是41597件,到2011年就达到113717件,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8.7%。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困差距的悬殊问题越来越突出,诉讼活动的专业化,律师职业的市场化,只会导致律师收费越来越高,而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诉讼成为少数有钱人的游戏,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任务只会更加繁重。现阶段,在国家不可能大幅扩大财政拨款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他途径解决法律援助经费有限、人员匮乏的问题,而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一种较好的解决途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和在中国的发展
诊所式法律教育最早起源于美国,也称“临床法律教育”,英文“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主要是效仿美国的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法学院的学生对法律基础理论的深入理解。诊所式教育最大的优点在于它培养法学院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
20世纪6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出现,绝非偶然,它离不开当时美国的社会背景。当时在美国有两个问题引起大家的普遍关注,一个是种族歧视问题,另外一个就是越南战争。之所以这两个问题引起大家关注,是因为不管是种族歧视也好,越南战争也罢,最终受到伤害的都是美国的穷人,他们需要通过诉讼为自己权利寻求救济,但又无法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如果不能给穷人提供他们所急需的有效的法律帮助,法律就会逐渐地变成少数人的法律,成为有钱人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会成为一种空话。在此背景下,美国一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们开始自发地帮助穷人办理各种案件。但由于学生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光有热情还无法保证为贫穷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所以,学生自发开展的这种行为就急需有律师经验的教师(美国法学院的教师很多都是由社会上的法官、律师兼任)进行全面、规范、系统的指导。另外,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界曾经对法学教育的目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其中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法学院是否应该对学生进行专门的执业教育。关于这个问题,美国的法学教育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大体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传统的法学教育者为主,他们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教授、讨论法学基础理论,而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律职业教育应由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或毕业后通过担任律师助理或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时完成,不需要对在校学生进行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另一种观点以实务界人士居多,许多法律执业人员则认为法学院校应为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做准备,这意味着法学院不应该只对学生传授有关上诉法院具体案例的教条式分析,还应该致力于对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进行具体的法律推理、事实分析,懂得法律运用的技巧,并能够独立地运用法律解决实务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可以使学生模拟案件的真实场景,吸收他们参与案件的实践操作,通过学生对法律的应用,增强学生们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动手能力, 缩短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一方面,通过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过程,使学生和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群众接触,学生可以更全面地认识社会,体会法律援助的主旨,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服务意识,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基于诊所式教育使理论与实务完美结合,并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很快在美国得到各大法学院的普及,其精髓也被其他国家和地区采纳,诊所式法学教育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推广,现已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