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集中审理制度的法理论证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2.建立证据展示和失权制度
  目前,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成就之一就是将收集证据的主要任务从法院转移给当事人,并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在诉讼开始后,法官就应要求当事人适时地提出攻击防御方法,限定当事人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证据,逾期则丧失证据提出权;为避免多次开庭或诉讼迟延,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严格规定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使对方充分了解本方的主张。建立完备的证据展示和证据失权制度,使证据尽可能地在一次庭审中便展示完毕,防止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而打断审判的连续性。

  3.设置法官阐明义务
  由于当事人的知识水平的限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或者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在认识存在差异时,法官应通过发问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消除当事人模糊的问题,同时对当事人陈述明显没有意义的问题,法官应通过阐明义务予以消除,法官还应指定期间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向当事人表明自己的法律观点,以促使集中化的实现。
  4.建立规范化的证据交换制度
  审前证据交换是确定争点的关键环节,证据交换的全面与否,关系到法庭对争点的确定,也就意味庭审是否围绕当事人的主张进行,从此角度讲,证据交换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案件审理的结果。因此,审前对证据进行初步筛选以保证进入庭审的证据的质量并合理限制其数量是庭审得以据实展示的关键因素。集中审理的实现对出现在庭审中的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以适应集中审理的要求。
  (二)完善延期审理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对案件延期审理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其中第(4)项规定容易成为任意延期审理的借口。因此,有必要对延期审理的条件予以严格限制,使案件能够集中、连续地进行审理。
  (三)建立庭审更新制度
  庭审更新制度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而使已经过了的庭审归于无效,重新开庭审理的制度。俄罗斯于2000年8月7日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案件审理以言词进行,审判组织成员保持不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更换法官,案件的审理即应重新开始。”此制度是为了防范法院随意地间隔或分割审理案件,保证庭审法官同一,参与诉讼主体同一,缩短庭审间隔期间。首先应严格限定法院更换法官的条件(除非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例外),而且规定更换法官后,为使法官能全面参与证据调查和辩论,对案件形成整体性认识,保持记忆清新,形成准确的心证,必须重新开始案件的审理。其次,对于决定中止或延期审理的案件,如果其拖延的时间超过一定的较长期间,再次开庭时必须重新审理。这样,法官在随意决定审理自己承办的案件时,不得不三思而后行,庭审更新制度对其是越拖越不利。
  (四)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证人、鉴定人作为法院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来源之一,其对案件当事人的胜负起着决定性作用。如庭审时,当事人一方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鉴定结论科学性、侦查取证等行为合法性存有分歧时,提供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减少由此造成的延期审理情况的发生,保证法庭质证、辩论的顺利集中进行。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强制出庭制度。

  三、结语

  事实上,集中审理制度,不仅拥有相应的法理基础,也具备了相应的制度支撑、模式典范,因此,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在法检制度不断更新完善的背景下,其作为一种模式在法院系统实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如何有效实施及完善,还需要法理界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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