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标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商标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战略出台后各地方政府随后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推进商标战略。然而,商标战略的实施有其必须遵循的原则,更离不开各种保障措施的辅助和支撑。商标中介服务、人才培养、政府激励以及政府各部门的协作都是商标战略不可或缺的保障。文章通过对现行商标战略保障措施进行评析,探索商标战略实施的原则,提出了修正商标保障措施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商标战略 问题 原则 保障措施的修正

  一、对现行商标战略保障措施的评析

  所谓商标战略就是通过提高商标创造、管理、培育、运用和保护能力,培育更多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提升商标的附加值和商品竞争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至目前为止,我国商标拥有量居世界第一,是名符其实的商标大国,但却不是品牌大国。“根据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统计,全球品牌中名牌的比例不足3%,但市场占有率高达40%,销售额超过50%,计算机软件等个别行业甚至达到90%”。可见,品牌对于企业扩大规模,占领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有的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品牌为数不多,这显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所以实施商标战略对于我国来说非常必要。国家工商局根据目前我国商标的发展状况,制定了商标战略的规划。但是商标战略的贯彻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保障措施,否则就是一纸空文。目前现有的保障措施对商标战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标代理人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商标中介服务组织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003年国务院取消了“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和“商标代理组织设立”两项行政审批。随后,我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的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2009年9月1日,全国已有5756家商标代理机构在国家商标局备案。虽然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增长为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其出现的问题却更加令人担忧。我国的中华商标协会是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下的事业单位,是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主管部门沟通的桥梁。2008年中华商标协会下设商标管理分会,专门负责商标的注册管理和监督。但是行业协会却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行业协会权威性不足,其行业规定对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没有约束力。现今商标代理行业鱼龙混杂,环境恶劣,具体表现为:商标代理人业务素质低下;缺乏诚信,欺诈代理;商标代理机构社会评价低;同行业恶意竞争等。从表面看是这些问题是由商标代理人素质低下造成的,实际上是商标代理人的诚信和管理缺乏制度保障。
  第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与现实需要相错位,不能满足商标战略的需求。
  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包括与技术创新和品牌创建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这就要求知识产权人才必须具备多学科的背景知识和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人才应该是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现实相错位,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人才知识结构单一;知识产权学科是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复合性的学科,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以及理工科等多种学科。然而,现在多数高校都将知识产权学科归属于法学。在这种背景下培养出来的人才,法学功底虽深,但缺乏经济管理和理工科类的知识。在现实工作中,很难满足商标创造、管理、运用的需求。二是应用能力欠缺;知识产权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是这门学科的真谛。但是,高校大多注重对于知识产权理论知识的传授,忽略了对于专利申请、审查,商标注册、保护等实务知识的教育。所以目前绝大多数人才实务操作能力欠缺,面临工作任务时往往力不从心。
  第三,政府的过度奖励措施引发商标保护中的异化现象,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商标战略出台后,各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当地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落实商标战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在短时间内创造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采取了重金奖励驰、著名商标的政策。例如,江苏省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设立了驰名商标专项基金,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随后,苏州、无锡、连云港等地都出台了对于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奖励政策,希望通过奖励来激励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但是驰、著名商标是市场赋予企业的荣誉,是消费者对于企业经营和商品的认可。市场才是企业能否获得驰、著名商标裁判者。政府过度的奖励是对商标认定制度的干预。在这种物质的诱惑下,有些企业不惜制造“侵权者”,假借“侵权者”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司法机关认定其“驰名商标”。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扰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不可否认,在商标战略实施初期,适度的奖励的措施对调动企业创牌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决不能将其作为实施商标战略的至胜法宝,否则将违背法律对商标权保护的初衷,商标战略的目标也无法实现。
  第四,政府各部门协调机制失衡,导致决策依据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
  商标战略实施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工商部门牵头,部门协作的作用,形成联动机制。可在实践中各部门协作却无法落实。笔者通过商标战略课题调研活动发现,不少地方工商部门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企业经营情况和经济发展数据很难获取。目前,工商部门只是对企业注册商标的数量进行统计,而反应企业经营情况的数据如产值、利税则由当地统计局、税务局以及经信委等部门负责统计。实践中,由于缺乏部门间合作与协调机制和数据交换机制,导致一些基础数据难以获取或获取的数据不准确。数据是反应经济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也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基本依据。若以不准确的数据为参照,那么制定的政策就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真正需要。这一问题看似不大,却反映了各个部门在落实商标战略时缺乏协作性,难以形成合力。

  二、落实商标战略保障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
  首先,政府是商标战略的制定者和推动者。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明确商标战略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组织实施计划。随后各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和发展现状,制定政策措施,推进商标战略。在此进程中,政府始终承担着战略制定者和推进者的角色。其次,政府是商标战略的宣传者。政府为实施商标战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调动企业申请注册、运用商标的积极性。因为商标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再次,政府是实施商标战略,尊重和保护商标权的模范代表。政府的带头模范作用对企业和公众有着良好影响和示范作用。反之,若政府不尊重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社会公众就会对政府的政策产生怀疑,降低对政府的信任度。最后,政府还是实施商标战略的监管人和执法人。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中,政府都是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人。政府通过打击假冒等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为商标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总之,政府在商标战略中担当着引导者的角色,是商标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权威机构。制定战略纲要为商标战略的实施指明方向,采取政策组织实施,对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政府的职能贯穿商标战略的全过程。所以政府引导原则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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