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复议申请制度问题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五)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的期限规定不科学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在受理后也是60日。在行政处理程序中,行政处理相对人在出现有两人以上时,任何一方在行政复议申请阶段都有可能成为复议申请人,如果有一方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后即申请行政复议,而一方申请人行使申请权利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允许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即将届满60日时才提出复议申请。假设复议机关受理后在60日内提前30日以上作出复议决定时,就很容易出现有一方申请人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还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了复议决定的情况,非常容易造成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带来被动。
另外,《行政复议法》规定,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的决定,并不意味着第三人不具备参加复议申请的权利,如果第三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申请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无权剥夺第三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然而,第三人在申请行政复议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如前所述在期限即将届满提出,同样容易造成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了复议决定而第三人刚提出申请的情况。显然,《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在时限上的技术处理不够科学,难以保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化。
(六)行政处理相对人以外,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行政复议的60日计算规定并不科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这一条,我们应当理解为,复议申请人不局限于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之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行政处理决定书所有当事人时,此时行政处理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仅仅是对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当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之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或者采取什么处理措施,《行政复议法》没有作出规定。如果不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显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如果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书记载的申请人来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又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相冲突。如某县隘洞镇纳怀村尧下村民小组不服县人民政府《关于隘洞乡纳怀村可友队与丘洞、拉盘在龙叶坡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兰政发[1994]12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处理决定已经送达各方当事人多年均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但案外人尧下村民小组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认为行政机关处理相对人的土地权属纠纷其土地权属为本屯所有,并举证知道处理决定时间没有超过60日而提出复议申请,就使行政复议机关置于难以处理的境地。如果该案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案外人尧下村民小组提出异议时,复议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依法会以违反法定程序撤销而发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这也就意味着案外申请人是否得到法律救济,完全取决于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是否行使复议权或者诉讼权来决定,或者说行政处理书当事人是否在行政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时范围内为条件。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规定并不明确,案外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如何处理的规定也并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中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概念、范围,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
(二)在《行政复议法》中重新确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制度,建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改为30日比较科学。
(三)在《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复议机关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保证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则相一致。
(四)在《行政复议法》确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并全部明确规定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五)在《行政复议法》中,确立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条件、范围为行政复议决定所指向的当事人。建立案外人或者对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查制度,明确复查、纠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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