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几点建议(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几点建议

  2008年10月召开的全国抗震救灾总结表彰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积累了应对突发事件、抗击特大自然灾害的宝贵经验,也从中收获了许多极其宝贵的启示。”在不断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对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立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关
  为完善突发事件处置的指挥体系,解决现有体制无法调度全部资源的问题,建议成立以党委为核心,包括党委部门、政府机构、军队等各个部门在内的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党的有关负责人参加应急委员会,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同时,建议明确赋予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有指挥本行政区域驻军和武警部队、驻当地垂直领导部门、驻当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权力。
  (二)理顺应急预案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
  为了提高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建议明确应急预案制度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之间的关系,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益补充和实施细则。一方面,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原则;另一方面,授权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应急预案的方式来加强政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计划性、程序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应急工作的效率。
  (三)建议删除突发事件逐级报告的有关规定
  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都不符合工作实际,突发事件同时向各上级单位报告利大于弊。所以,建议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删除“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的规定,以保证上级机关信息来源渠道的多样性和信息的畅通。
  (四)建议建立指定负责制度和相互协商确定处置责任方原则
  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主要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协商确定处置责任方;在协商不下的情况下,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处置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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